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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呼吁:水環境刑法保護待完善

2009-06-23  來源: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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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水資源保護檢察實踐”研討會在江蘇宜興舉行。與會專家指出現有水資源保護刑事立法存在缺陷,呼吁完善保護水資源的刑事立法。

  我國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六節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用了9個條文l4個罪名專門規定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7日出臺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為配套,構成了我國刑法制裁環境犯罪的基本法律依據。專家認為,現行水環境污染刑事立法存在缺陷,表現為:(1)罪名不獨立。與“水作為重要的具有戰略意義的物質元素”的地位很不相稱,導致了大量的嚴重水污染行為得不到應有的刑事制裁。(2)主觀構成要件有缺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犯罪構成在主觀方面僅表現為過失,該罪無法對故意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定罪處罰。(3)立法體例不科學,水環境罪名位階太低。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隸屬于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位階太低,體現不出國家對水環境犯罪打擊的重視程度,與保護環境作為基本國策的地位不相稱。(4)結果犯的界定不利于對水污染犯罪的追究,削弱了對水環境保護的力度,因為危害后果不確定;水污染犯罪行為因果關系復雜,水污染犯罪結果產生的潛在性、累積性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過程漫長,甚至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等。(5)法定刑太低。現有的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情節、后果再嚴重,法定刑最高也只有7年,較難發揮刑罰的震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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