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日,本市居民建筑熱計量供熱采暖合同文本正式公布。與此前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公布的合同文本正式確認,當按熱計量計費的居民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標準時,居民無需再繳納超出的部分,而是按照實際用熱面積支付供暖費。經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溫度不達標的,用熱量按零計算。
文本規定,供熱單位應當于采暖期結束后的規定時間內清算居民的實際采暖費。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少于按面積計費時,以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為準,居民多交的采暖費由供熱單位返還,或在收取下一個采暖期采暖費時予以抵扣;當按熱計量計費的采暖費多于按面積計費時,居民無需補交相應差額。
與此前公布的征求意見稿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文本還將居民室溫達標時間,由原來的24小時縮短為12小時。采暖期內供熱單位應當向居民提供24小時連續供熱。
居民居住建筑符合節能標準,且室外天氣為正常天氣時,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下的,在正常環境下用熱單位應當保證居民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甲方設定溫度的標準;居民設定臥室、起居室溫度在18℃以上的,在正常環境下供熱單位應當保證甲方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內臥室、起居室溫度達到不低于18℃的標準。
合同還規定,經雙方共同確認或第三方檢測機構認定,供熱單位開啟采暖設施12小時后,居民臥室、起居室溫度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實際不達標期間居民用熱量按零計算。
經第三方測溫機構檢測后,溫度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甲方承擔;溫度不符合標準的,檢測費由乙方承擔。
合同同時規定,當居民擅自改動居室結構、采暖設施或增加采暖面積,或者因保溫措施不當導致室溫低于約定標準的,供熱單位不用承擔責任。另外,當出現室外日平均氣溫低于-9℃等情況時,用熱單位也不用承擔室溫不達標的違約責任。合同還規定,供熱單位必須提供證明,以說明自己不用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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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計量采暖費計費標準
一 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
其中: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建筑面積(平方米)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二 雙方約定的采暖期少于或者超出法定采暖期、市人民政府決定調整采暖期的繳費標準:甲方的采暖費=基本熱費 + 計量熱費。
其中:
基本熱費=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天)×建筑面積(平方米)×天數(天)
計量熱費=計量熱價(元/千瓦時或元/吉焦)×用熱量(千瓦時或吉焦)
基本熱價計算方法為: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除以法定采暖期(天)。法定采暖期按121天計。
三 因供熱計量裝置故障導致無法進行熱量結算時,維修期內居民計量熱費按住宅建筑面積結算,每天的計量熱價計算公式為:
居民計量熱價(元/建筑平方米·天)=〔相同供熱方式按面積收費價格(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法定采暖期基本熱價(元/建筑平方米·采暖期)〕/采暖期天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