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家14萬元買假畫 法院判賣家還錢
徐先生花14萬元買了幅霍春陽的《早報春信》,結果霍春陽自稱“從沒畫過這幅畫”。徐先生因此把賣畫人趙某告到法院,要求退畫還錢。一審時,法院支持了徐先生的訴訟請求。趙某不服提出上訴,他認為霍春陽是畫家,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因此鑒定意見不能采信。昨天(14日),市一中院做出終審判決:畫家對作品真偽有決定權,維持原判。
據徐先生律師付成武說,去年5月,徐先生通過熟人介紹認識了趙某,趙某當時正出售一幅天津畫家霍春陽的作品《早報春信》。趙某說畫作是真跡,估價16萬元。經過一番還價,雙方以14萬元成交。隨后,徐先生找到霍春陽,被告知從來沒畫過這幅畫。“霍先生說,他一眼就看出是仿品,而且知道出自何人之手。”
趙某則認為,徐先生采用了“調包計”,更換了原作。對于霍春陽的鑒定,趙某的律師也提出異議:霍春陽是證人,還是鑒定人?如果是證人,他應該出庭,否則證言無效;如果是鑒定人,他鑒定自己作品的結論過于主觀,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不能采信。但是,趙某并沒有提出委托法院鑒定的申請,他認為,雙方買賣合同真實有效,自己提供了畫作,已經完成了義務。
昨天二審交鋒中,雙方仍然堅持各自意見。“你們雙方知不知道鑒定當代藝術家作品真偽的途徑?”對于法官的詢問,趙某律師表示不知情。付律師介紹道,在我國一般有三種鑒定方法:司法機構鑒定;作者本人鑒定;如果作者去世,其有鑒定能力的近親屬做出的鑒別意見也可作為證據。“在我國,司法機構還沒有鑒定書畫作品的能力,所以一般都是作者自己鑒定。”付律師補充道。
趙某的律師堅持兩點質疑:首先,雙方沒有簽訂買賣合同,所以畫作一出手,徐先生隨時有可能替換作品,不能確保涉案作品的同一性;而且,霍春陽出于對自己作品價值考慮,有可能做出虛假鑒定,存在道德風險。
法院綜合考慮雙方意見后,認為趙某一方僅提出懷疑,但沒有證據支持,而徐先生一方提供給了畫作買賣經過的證人證言、公證過的畫家鑒定意見,形成了證據鏈。據此,法院判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了趙某的上訴。
追問
畫家自鑒為何能成立?
贗品還是真跡?藝術品市場上的真假之爭近兩年頻繁向法院求證。多年前,因為吳冠中否認作品《池塘》是自己所做,而拍賣公司對拍品真偽又免責,導致買畫人蘇敏羅230萬元的成交款打了水漂。對此,不少人懷疑——畫家自鑒,就像是運動員兼裁判,畫家為了否認早期或者不佳的作品,保住自己的地位和市場價值,會不會做出虛假鑒定?對此,市一中院在判決書中這樣解釋,對于當代畫家的畫作,畫家本人對其作品真偽的鑒別具有一定的權威性,相關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并不具有高于畫家本人鑒別意見的效力,而且所謂道德風險,只是一種懷疑,并沒有實際證據,所以法院不能考慮畫家做虛假鑒定的可能。
大量贗品來自何處?
打開電視,多個鑒寶節目,顯示出當今的收藏熱度,但是贗品占了大多數,如此多的贗品到底來自何處?一家拍賣公司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贗品行當自古有之,如今進化成流水線作業。“比如仿冒一幅畫,有人負責臨摹畫,有人仿字,有人刻章,甚至選擇紙張、裝裱都有專人負責。而且,只要肯花錢,就有人或機構愿意出具真品鑒定書。”仿品完成后進入市場,最好的方式就是通過拍賣,不僅能洗白還起到了炒作的作用。“一些濫竽充數的拍賣公司充當了最好的幫手。”另外我國拍賣法規定:拍賣人、委托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條免責條款實際上縱容了不法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