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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方藥不得通過郵寄或網絡銷售

2012-09-04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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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藥監局、市郵政局日前發布通告,禁止通過郵寄、互聯網渠道直接向公眾出售處方藥,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

根據《關于進一步規范藥品寄遞行為嚴厲打擊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違法行為的通告》,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不得在市場上銷售,也不得通過郵寄、互聯網等渠道銷售。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依法寄遞藥品特別是大宗藥品時,須向郵政管理部門核實郵政、快遞企業的資質,并做好相關記錄。郵政、快遞企業應建立并嚴格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并按照“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明確相關業務人員職責,嚴把收寄關。在收寄藥品特別是大宗藥品時,應向藥監部門核實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的資質。

任何組織和個人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不得生產、經營藥品,不得為假劣藥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對于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市藥監局和市郵政局將依法嚴厲查處,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鼓勵、保護公眾積極舉報利用寄遞渠道銷售假劣藥品等違法行為線索,并將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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