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觸目驚心的家庭暴力案件曾引起全社會的震驚與憤怒,“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被妻子李金(Kim)以家暴為由起訴離婚。圖為2012年8月10日,李陽離婚案再開庭,一群反家暴志愿者打出橫幅。
昨天(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布了《關于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這是我國首個全面反家庭 暴力刑事司法指導性文件,從基本原則、案件受理、定罪處罰、其他措施4個方面對依法辦理此類案件提出指導意見,總共25條。對于“以暴制暴”的行為,《意 見》指出,對正在進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背景
家暴犯罪難以及時發現
據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庭長楊萬明說,司法實踐中,由于家庭暴力犯罪發生在家庭內部,外人難以知道;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或同事即使知道,受“家丑不可外揚”等觀念影響,也不敢或不想報案。因此,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庭暴力犯罪事實。
一些家庭暴力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有些司法人員將家庭暴力看作家務事,不愿介入,不予立案。而與家庭暴力犯罪相關的故意 傷害罪、故意殺人罪、虐待罪、遺棄罪等,相互之間界限模糊,給準確定罪處罰帶來困難。此外,在量刑時,對實施家暴構成犯罪的案件,與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 而傷害、殺害施暴人的案件不作區分,相似案件量刑差別較大等問題,都導致了難以有效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
《意見》的出臺建立起了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聯合應對家庭暴力的工作機制,確立了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基本原則,明確了四機關的職責,對于懲治和預防家庭暴力犯罪,促進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等將起到積極作用。
對于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意見》提出了四項基本原則,分別是依法及時、有效干預原則,保護被害人安全和隱私原則,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則,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哺乳期婦女、重病患者特殊保護原則。
解讀同居暴力也屬于家暴
北京晨報記者注意到,《意見》首先明確了家庭暴力犯罪即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以及具有監護、扶養、寄養、同居等關系的共同生活人員之間的暴力犯罪。這表明,“同居暴力”也適用于該《意見》。
楊萬明表示,目前《反家庭暴力法》正在向社會征求意見。對于家庭暴力的概念,征求意見稿和《意見》不完全一致。《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們國家綜合 性的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法律體系中應該處于綱領性、基礎性地位。二者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但《意見》依據的都是現行有效的法律,并未給家 庭暴力本身下定義。
“我們處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員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環境中發生的,比如離婚后同居的,這種情況在實踐中大量存在,我們認為也應該適用《意見》。”
看點
1 殺害長期施暴人可輕處
《意見》明確,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為,只要符合刑法規定的條件,就應當依法認定為正當 防衛,不負刑事責任。防衛行為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且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屬于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楊萬明表示,對于為反抗、擺脫家庭暴力而傷害、殺害施暴人構成犯罪的案件,應當充分考慮案件中的防衛因素和過錯責任,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依法定 罪處罰。以實踐中經常發生的受虐婦女殺夫案件為例,只要符合正當防衛條件的,就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依法不負刑事責任;屬于防衛過當的,應當依法減輕或者 免除處罰。對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雖然犯了罪,但是在處理上與一般的殺人、傷害案件的處理原則不同,要充分考慮到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有明顯過錯和 直接責任,要酌情從寬處罰。”楊萬明說,因遭受嚴重家庭暴力,身體受到重大損害殺害施暴人;或者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施暴人,情節不是特別惡劣,手 段不是特別殘忍的,可以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故意殺人情節較輕,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圍內判刑。
“但《意見》絕不是鼓勵以暴治暴。”他說,以暴治暴令人同情,但絕沒有鼓勵廣大婦女采取以暴治暴的方式來擺脫家庭暴力,首先還是正面引導,充分通過法律的渠道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
看點2 檢察機關可以代為告訴
《意見》要求公檢法三機關接到報案、控告或者舉報后,應當迅速審查,依照立案條件決定是否立案;對符合條件的被害人無法提起自訴,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本身是施暴人或者沒有告訴或代為告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告訴。加強人民檢察院的立案監督職能,防止有案不立。
楊萬明說,首先要弄清被害人不愿報案的真實原因。有的受害人不愿報案是內心不希望施暴人被處罰,以維持家庭的完整,或受到家丑不外揚的觀念影 響,想保護個人隱私。另一方面則是一些被害人沒有報案能力,比如幾歲的兒童、八九十歲的老人或者臥床病人。還有的受害人受到施暴人的威脅,出于恐懼而不敢 報案。“對于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判斷不愿報案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從保護這些被害人的權益出發,檢察機關可以代為告訴。”
而如果被害人確實不愿報案,司法機關則應當予以充分尊重。但如果家暴行為嚴重觸犯了法律,比如丈夫長期虐待妻子致妻子重傷,即使妻子不想報案,司法機關也應依法立案偵查。
看點
3 遺棄可按故意殺人論處
《意見》還對虐待罪和遺棄罪的定罪標準予以明確。《意見》規定,對于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 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或者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 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于刑法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當以虐待罪定罪處罰。
對于具有對被害人長期不予照顧、不提供生活來源;驅趕、逼迫被害人離家,致使被害人流離失所或者生存困難;遺棄患嚴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遺棄致使被害人身體嚴重損害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等情形,屬于刑法規定的遺棄“情節惡劣”,應當依法以遺棄罪定罪處罰。
《意見》還規定,對于只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棄置在福利院、醫院、派出所等單位或者廣場、 車站等行人較多的場所,希望被害人得到他人救助的,一般以遺棄罪定罪處罰。對于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不履行必要的扶養義務,致使被害人因缺乏生活照料 而死亡,或者將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帶至荒山野嶺等人跡罕至的場所扔棄,使被害人難以得到他人救助的,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