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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借貸行為涉犯罪債主可告擔保人

2015-09-09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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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召開民間借貸典型案例發布會。據悉,按照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如借貸行為涉嫌犯罪,借款人可以起訴要求擔保人還錢,而舊規則認定擔保人無需擔責。

  發布會通報的一則案例顯示,2006年7月8日,李某經文某介紹,與張某簽訂借款合同,約定李某借給張某10萬元,年息18%,借期一年。期限屆滿后,張某未能還款,李某與張某于2007年7月8日續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10萬元,年利率20%,借期一年。同時,文某向李某出具保證書,承諾對張某所借本息10萬元承擔擔保責任。2008年8月3日,張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刑事拘留。隨后,相關刑事判決書認定,張某以項目缺少資金為由,多次多筆向多人借款,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隨后,李某起訴,要求作為保證人的文某支付其未得到清償的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

  一審法院經審查認定,兩份借款合同損害了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涉及犯罪行為,應屬于無效合同,文某與李某之間的保證合同作為借款合同的從合同亦屬無效,故對于李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一審判決作出以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案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發布會上,法官表示,本案涉及的問題是,在民間借貸行為涉及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情況下,擔保人是否仍需要對借款承擔保證責任。

  法官稱,《規定》出臺之前,法院的審理思路更多地傾向于由于借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因此借貸合同無效,作為擔保合同的從合同亦無效。由此,擔保人不用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借款人亦不需要按照約定的利率還款。但這不利于保護借貸關系中的誠信方,社會上甚至出現了諸多因為躲債、賴賬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主張自己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活動的怪現狀。

  法官介紹說,《規定》出臺后,對民間借貸中的民刑交叉問題直接作出回應,在“點對點”的每一個借貸關系中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明確了相關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直接起訴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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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借貸案穩增

  發布會上,市一中院民三庭庭長錢俊清介紹稱,隨著民、商事案件的重新劃分,市一中院負責審理商事案件的民三庭從2011年7月起,開始審理該院轄區法院上訴的民間借貸二審案件以及標的額較大的民間借貸一審案件。

  截止到今年8月份,該院民三庭已經審理民間借貸相關案件1055件,占該庭室所有案件的30%左右,涉案金額達7個多億。以該院受理的海淀法院上訴案件為例,2012年相關案件數量為86件,2013年為112件,2014年為128件,2015年截止到8月底,已經達到96件,案件數量一直呈現出穩定增長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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