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購買標明為中國馳名商標的保溫杯,后發現該品牌并未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證,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賠償。記者從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獲悉,法院支持了張先生三倍賠償的請求。
張先生在超市購買了多款包裝上標明“中國馳名商標”的某品牌保溫杯,價款共734元。后了解到,該品牌未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的認證,且工商部門已對該保溫杯在超市的銷售行為立案,對生產廠家進行了行政處罰。故張先生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超市退貨、退款并進行三倍賠償。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與超市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有效。工商部門已確認該商標并非馳名商標,其在產品外包裝上標注“馳名商標”的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構成虛假宣傳。超市作為銷售者,對涉案商品把關不嚴,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懲罰性賠償的構成要件。張先生要求退還貨款并進行三倍賠償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