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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評:增值稅改革該如何進行

2012-02-18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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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月15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的八項重點工作。在財稅改革領域,將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2月16日每日經濟新聞)

    自2012年1月1日上海試點增值稅改革以來,各方對增值稅改革給予高度關注,與以往其它的稅收改革不同,增值稅改革被寄予厚望,得到了納稅人和地方政府的高度認同,有的地方積極踴躍加入試點行列,如北京、江蘇、深圳等城市申請加入試點。之所以大家都這么認同和期望增值稅改革,主要是營業稅合并到增值稅之后,一是解決第三產業重復征稅問題,對于經濟結構轉型具有重要的意義;二是增值稅改革是結構性減稅的一部分,對于減輕企業稅收負擔、降低物價等都有促進作用;三是增值稅是我國第一大稅種,它的改革對于其他稅收制度體系乃至財政體制改革都有積極推動作用。

    現在,國務院明確擴大增值稅改革試點,是試點改革再次得到高層共識、向縱深推進的體現。筆者認為既然達到改革共識,擴大試點范圍,就應該增值稅立法進行,讓改革更加成功,更加符合民意要求和法治軌道。

    首先,《立法法》第8條規定:“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以及對非國有資產的征收,必須制定法律”。目前我國增值稅征稅的依據是國務院的《暫行條例》,而非人大制定的法律。所以,按照《立法法》要求,增值稅應該進行立法。2010年,全國人大將增值法作為一項列入立法計劃,但因立法條件不成熟并未實施。這次,上海試點增值稅改革之后,各方都比較積極,推進改革的訴求比較強烈;所以,增值稅不僅要改革,更應該上升到法律層面,進行稅收立法。

    其次,增值稅改革試點結合立法進行,則有利于增強改革成功幾率。這次國務院決定擴大試點,那么是試點范圍的擴大還是試點內容的擴容?目前公眾并不清楚。當然,這也與“暫行條例”的修訂程序有關系。但是立法就不同,如果將增值稅暫行條例改革上升為立法改革,那么人大就必須公布法律草案,向社會征求意見,法律草案是否能夠通過,最后還是由人民代表表決。因此,以立法的形式推動增值稅試點改革,不僅從程序上尊重了人民的權力,而且在內容方面也會吸納民意,對稅收制度的完善作用明顯。2011年個人所得稅立法征求22.3萬條意見以及尊重民意將3000元起征點提高到3500元的立法實踐充分說明了這點。

    最后,目前我國施行的16種稅收,除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和車船稅是法律之外,其它的13部則是以條例或者暫行條例征稅。其中占稅收收入27%的第一大稅種增值稅暫行了29年。我們應重視稅收領域的這種“暫行現象”,通過改革契機將其上升到法律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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