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廣東佛山市新出臺《佛山市城市容貌標準》,禁止乞丐在公共場所出沒。此禁乞新規一出,就引發爭議。(《京華時報》8月29日)
“禁乞”、“限乞”并不是佛山首創,此前,蘇州等城市也曾出臺過類似的“禁乞令”,劃定過類似的“禁討區”。不少大中城市推行的“禁乞運動”,曾一度成為人們熱議的話題。
毋庸諱言,衣衫襤褸的乞討者游弋于人流密集、光鮮亮麗的公共場所,某種程度上的確會影響市容市貌和公共秩序。特別是對那些儼然把乞討視作“無本萬利”、“發家致富”有效手段的職業乞討者而言,更是如此。從這個層面上看,城市管理者本著對市民和公共秩序負責的姿態,“禁止乞討者在公共場所出沒”,未必是多此一舉、毫無價值和意義。
然而,在一個日益走向民主與法治的社會,只要沒有造成社會危害、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正當利益,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包括乞討、露宿等等。如果城市管理者假借公共利益之名,一臉正義地把所有的乞討人員都趕出公共場所,那不僅涉嫌權力的過界與濫用,還可能讓“真乞丐”的生活雪上加霜,迫使他們從卑微得不能再卑微的社會邊緣走向令人絕望的自生自滅,甚至是另外一種與暴力相關的極端。
古語說:“倉廩實而知禮節,衣食足而知榮辱。”城市管理者“禁止乞丐在公共場所出沒”,必須要有充足的正當理由,必須要在法律上站得住腳,絕對不能簡單粗暴地“一禁了之”。退一步說,如果非“禁”不可,也只能針對那些已經“異化”了的職業乞討行為,比如強行索要、借機行騙、偷摸亂拿、組織老人兒童或殘障人員行乞牟利,等等。當然,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需要城市管理者開動腦筋,對行色色色、種類繁多的乞討行為作出科學判斷和準確區分。
不論是在天橋底建水泥錐,還是發布“乞討排行榜”,擬或是公共場所“禁乞”,都不意味著城市里已經沒有“弱者”了,更不意味著城市已經“表里如一”了。事實上,乞討現象,古已有之,并且存在于當下世界的每個角落,甚至可以說這是社會文明進程不可避免的一個客觀現象,城市管理者對此應該抱有足夠寬容、開放、理性的胸襟、氣度與情懷。
弱者的幸福是社會文明的一桿標尺。“讓生活更美好”的城市,不能為了所謂的“面子”而丟了“里子”,甚至喪失起碼的良心。給乞討人員留有一定的生存空間、救濟途徑和喘息機會,未嘗不是給城市增加一絲人性的溫度,未嘗不是給城市管理增加一抹人性的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