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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來做李亞鵬和周筱赟的裁判員

2014-01-09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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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觀察家

  為什么一方面慈善公益組織在向透明化努力,一方面社會質疑又持續不斷?其間就是國家對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不夠詳細,不能完全指導慈善公益組織實際操作。

  1月6日,爆料人周筱贇再次爆料李亞鵬所控制的嫣然天使基金“7000萬善款下落不明!”而李亞鵬的回應是邀請周筱贇和媒體去嫣然天使基金和書院中國文化基金會考察。

  從郭美美到兒慈會48億元的小數點,慈善公益組織的裁判員(行政主管單位)和巡邊員(業務主管單位),都不曾展開嚴肅的調查。不過,在李亞鵬與周筱贇的對質中,這個情況變了。

  1月7日上午,北京市民政局通過官微發布消息,就2013年底周筱贇質疑李亞鵬發起的北京市書院中國文化發展基金會一事宣布處理結果。北京市民政局的處理有澄清、有警示、有處罰、也有說明,澄清的是基金會名稱合規、警示的是基金會使用名稱要規范,處罰的是李亞鵬不得擔任其他組織的法人,責令限期整改。

  李亞鵬作為名人參與社會公益活動,一方面可以帶來更大的社會影響,一方面如果不善加監管,也可能帶來危害。因為名人有能力自覺或者不自覺地左右社會的監督機制。而這次,北京民政局對李亞鵬的違規,既沒有按照提交虛假注冊信息一棍子打死,也沒有因為李亞鵬是名人而姑息放任。雖然是短短的一百多字的微博,卻掀開裁判員出手解決中國慈善公益“亂象”的一頁。

  嫣然天使基金事件,同樣也反映了權威部門和制度出手的必要。這一事件糾結之處就在,用什么剛性的標準來確定公益組織的信息披露。目前來看,從郭美美事件之后,國家法律、法規和民間機構一直在推進公益組織信息披露制度,然而,至今沒有制定詳細的標準。

  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其目的是為了讓社會公眾了解慈善運行的基本情況,如果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解決這個問題,披露的價值就大打折扣。社會公眾關心的不僅是財務報表,而且是操作細節。爆料人之所以運作“公益黑幕”成功,往往是在不嚴謹的信息披露中,找出細節質疑而獲得輿論的支持與回應。

  昨天下午,周筱贇根據紅十字基金會的數千字回應,又洋洋灑灑地總結出九大質疑。譬如:聲明說2012年成立的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根據《民非管理條例》可以接受基金會捐贈,那么下面紅十字基金會又說2009年嫣然基金為嫣然天使兒童醫院展開過定向募捐,請問,嫣然天使兒童醫院沒有成立的時候,嫣然天使基金又是根據什么條款展開的募捐,撥付籌備善款呢?

  對這樣的疑問顯然紅十字基金會的任何回答都沒有效力,就像李亞鵬去年回答雙法人是普遍現象一樣,沒有法律效力。這回答顯然只能由其行政主管單位民政部或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紅十字會回答。

  為什么一方面慈善公益組織在向透明化努力,一方面社會質疑又持續不斷?其間就是國家對慈善公益組織信息披露制度規定得不夠詳細,不能完全指導慈善公益組織實際操作。

  中國需要李亞鵬這樣的善行者,也需要周筱贇這樣的監督者。無論是監督還是善行,只有在制度框架內才能對社會作出貢獻。而對于制度,無論是社會公眾、李亞鵬還是周筱贇,大家都在翹首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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