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定,干部任前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然而從實際情況來看,一些地方干部任前公示“縮水”的情況較為普遍。
點評:近年來,選人用人上已成為腐敗的多發高發領域,社會關注度很高。因此,領導干部提任公示期嚴格遵循程序就顯得尤為重要。程序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也是必須遵守的正義。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上,也離不開這樣的程序正義。
在領導干部公示執行環節,組織部門的工作應更細致些, 更嚴謹些。具體來說,不能依照自己的理解隨意去解釋條例的規定,而應嚴格遵照法規原意,嚴格遵守公示期的標準,并盡可能讓公示期更充分。唯有如此,才能不 損害公眾監督的積極性,盡可能讓民意監督多“飛”一會兒,筑牢民意監督之“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