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近日發布了《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預置和分發管理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并將于2017年7月1日起實施。《規定》要求,生產企業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確保除基本功能軟件外的移動智能終端應用軟件可卸載。
相信大多數手機用戶都有類似的體驗:購買的手機中預裝軟件特別多,自 己不想用,用常規方式還卸載不掉,白白占手機內存。用技術手段強行“Root”,手機廠商又會告訴你,強行卸載預裝軟件,手機無論出現軟件、硬件問題,都 不能保修。更嚴重的是,一些預裝軟件堪稱“流氓軟件”,后臺扣費、強制下載等等劣行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
在此語境之下,工信部明確出臺這樣的規定無疑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障有促進作用。不過,要真正實現“我的手機應用我做主”,還需要有完善的后續措施和嚴格的監督執行。
曾有調查顯示,每部手機上預裝一款軟件,手機廠商便可獲利3元左右, 假設某廠商的年出貨量為3000萬臺,手機廠商僅從這一款軟件上的獲利就接近1億元。正是巨大的經濟利益催生了所謂的預裝軟件,也正是因為利益,手機廠商 不太可能“乖乖就范”,老老實實給消費者生產“干干凈凈”的手機產品。這就要求政府部門不能光立規矩該怎么做,還要明確違反了規矩該怎么罰,而且處罰力度 還不能太輕。如果讓廠商覺得,即便“頂風作案”被查到,蒙受的損失遠遠比不上預裝軟件換來的巨大利潤,定下的規矩仍然會被視若無物。
另外,監管措施也要跟上,不僅要有常規的產品抽查機制,還要暢通消費者投訴舉報的渠道,積極受理、處理各種廠商的違法違規情況,及時給消費者以滿意的答復。
只有廠商違規誰來管,怎么管;誰來罰,怎么罰的問題有了明確的答案、堅決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才能真正落到實處,“手機預裝軟件可卸載”的規定才不會淪為空談,用戶的手機才真正由用戶自己說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