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環境保護雜志社、嘉興市南湖區人民政府和嘉興市環保局主辦的2009環境保護基層論壇18日在嘉興南湖舉行,與會的環保專家、官員就探索中國特色基層環保新道路進行了廣泛探討。
第一個就是關于我們國家環境立法的司法趨勢,把我們的工作思路跟大家介紹一下,就是有利于你們今后的一些工作。
第一個趨勢就是要加強,特別是從立法來講要加強對政府環境責任的立法。我們當前環境問題比較復雜,也比較艱難,主要就是難在政府的認識能不能提高、政府的環境責任能不能承擔起來。凡是環保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首先是黨和政府對環保高度重視,環境污染一塌糊涂都是當地政府的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我們可以學一下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說美國,從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四十年代就頒布了一些水污染、大氣污染的一些法規,但是并沒有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它只是到了1969年國家發布了一個環境政策法,這部法重點是約束和調整政府的環境行為,由于這部法的發布,使政府的行為得到了規范,政府首先遵守、執行環境保護法規,所以它的環保工作發生了很大的氣色。
而我們國家現在就是面臨這么一個挑戰,一些地方政府在環保問題上第一是不作為,第二是干預環境執法,嫌你影響了當地經濟發展;第三是一些政府亂決策導致了許多環境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想修改環保法,把環保法能夠改造成一部專門約束政府行為,能夠使他們在做決策的時候考慮到國家有這么一部法規,就是政府的認識提高以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系就能夠得到比較好的處理。
第二個立法的趨勢就是要加強保護對保護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立法。我們現在很多管理實踐可以看到,環保的執法得到加強對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的處理上,我們現在看到每一個污染事故受損害的群眾環境權益并沒有完成得到足額的賠償,我們處理很多事務都是去了處理,把排污終止,把現場處理,事后再把人員該處理的處理,可是當地老百姓的農田、樹木、養殖的一些魚和牲畜受到損害,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還是沒有得到賠償。國家現在正在制定一個侵權責任法,這個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法討論稿中間有專門一章就是環境保護權益,從環保部來講,現在著手考慮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條例或者是規章。
在這兒我為什么要講強化對環境權益的立法,講白了就是對私權利的立法加強,對公權利的立法適當的削弱。所謂公權利的立法就是環保一些制度的立法,一些行政審批的立法,這些年來大量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出臺以后,對約束企業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在各行各業也出現了一個趨勢,就是各部門都想通過立法來擴大自己的權利,因此又出現了一種在立法中間把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你這個部門的審批權限越大,求他來辦事的人越多,而那個負責審批許可的人如果他個人的品質道德或廉政上出現問題,就有可能要發生大問題了。環保也是,我們現在制度很多,但是制度之間相互交叉、重疊、扯皮,對外和其他部門有很多交叉,對內我們的制度之間也有交叉,所以制度多了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制度執行的有效性,所以從這一點,我們考慮加強私權利的立法,比如關于環境責任的立法、環境損害賠償的立法、環境污染糾紛的一些立法,把這些方面要加強。
第三點就是要加強對環境監管科學化管理的立法。環境監管一個是要嚴,就是從咱們執法的角度做到依法行政;第二就是你的監管體系必須要科學,這個科學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量化。在我們現在的環境監管中,量化的措施有很多,我想了半天大概主要是兩條,一個是排放標準,一個是總量控制,其他還有沒有量化我現在還沒想出來。排放標準的量化作用就是衡量一個企業違法不違法,總量控制實際上一個方面是衡量企業違法不違法,因為它有一個指標的分配問題,如果它超了它肯定也是違法的;第二是為環境監管提供一些依據。但是在發達國家它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量化管理,是我們現在所沒有做的,就是對每一個環境損害都要量化出它對環境造成的損失,你沒有這個量化現在就造成了法院對環境案件不受理,因為它沒法判,最近有一些專家討論說我們環境犯罪的處罰太輕,咱們現在法律規定是兩年到七年,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環境犯罪,現在要改成要有無期徒刑,甚至更嚴格,實際上我就不太贊成這個觀點,我說現在的問題關鍵就是說有案子就辦,只要是每件案件都依法來辦,處罰的輕也能解決問題。比如醉酒駕車,有的人提出要判死刑,有的要判無期,我說關鍵不在法重,關鍵在執行。比如每個喝酒的人只要查出來就拘留一天,那醉酒駕車的問題肯定就能解決了。并不是說刑重就能解決問題,關鍵是有法要依,我們現在絕大部分違法案件不去抓,最后抓住一兩個狠狠的處理實際上不解決問題,所以我想我們要把環境損害的問題要量化,你量化了之后,法院就可以受理了,受理之后比如說對水、對大氣、對土壤造成的損害它就可以對這個犯罪行為去量刑了。這是第三個趨勢。
第四個趨勢,環境政策與法律要趨同合一,加
第一個就是關于我們國家環境立法的司法趨勢,把我們的工作思路跟大家介紹一下,就是有利于你們今后的一些工作。
第一個趨勢就是要加強,特別是從立法來講要加強對政府環境責任的立法。我們當前環境問題比較復雜,也比較艱難,主要就是難在政府的認識能不能提高、政府的環境責任能不能承擔起來。凡是環保工作做得好的地方首先是黨和政府對環保高度重視,環境污染一塌糊涂都是當地政府的重經濟發展、輕環境保護。我們可以學一下發達國家的經驗,比如說美國,從上個世紀三十年代、四十年代就頒布了一些水污染、大氣污染的一些法規,但是并沒有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它只是到了1969年國家發布了一個環境政策法,這部法重點是約束和調整政府的環境行為,由于這部法的發布,使政府的行為得到了規范,政府首先遵守、執行環境保護法規,所以它的環保工作發生了很大的氣色。
而我們國家現在就是面臨這么一個挑戰,一些地方政府在環保問題上第一是不作為,第二是干預環境執法,嫌你影響了當地經濟發展;第三是一些政府亂決策導致了許多環境問題。所以我們現在想修改環保法,把環保法能夠改造成一部專門約束政府行為,能夠使他們在做決策的時候考慮到國家有這么一部法規,就是政府的認識提高以后,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關系就能夠得到比較好的處理。
第二個立法的趨勢就是要加強保護對保護公民合法環境權益的立法。我們現在很多管理實踐可以看到,環保的執法得到加強對保護公眾的環境權益是非常有意義的,但是具體到每一個案件的處理上,我們現在看到每一個污染事故受損害的群眾環境權益并沒有完成得到足額的賠償,我們處理很多事務都是去了處理,把排污終止,把現場處理,事后再把人員該處理的處理,可是當地老百姓的農田、樹木、養殖的一些魚和牲畜受到損害,老百姓的身心健康受到損害還是沒有得到賠償。國家現在正在制定一個侵權責任法,這個侵權責任法實際上就是要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個法討論稿中間有專門一章就是環境保護權益,從環保部來講,現在著手考慮要制定相應的配套條例或者是規章。
在這兒我為什么要講強化對環境權益的立法,講白了就是對私權利的立法加強,對公權利的立法適當的削弱。所謂公權利的立法就是環保一些制度的立法,一些行政審批的立法,這些年來大量的行政許可和審批出臺以后,對約束企業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現在各行各業也出現了一個趨勢,就是各部門都想通過立法來擴大自己的權利,因此又出現了一種在立法中間把國家利益部門化,部門利益個人化,你這個部門的審批權限越大,求他來辦事的人越多,而那個負責審批許可的人如果他個人的品質道德或廉政上出現問題,就有可能要發生大問題了。環保也是,我們現在制度很多,但是制度之間相互交叉、重疊、扯皮,對外和其他部門有很多交叉,對內我們的制度之間也有交叉,所以制度多了以后在一定程度上會削弱制度執行的有效性,所以從這一點,我們考慮加強私權利的立法,比如關于環境責任的立法、環境損害賠償的立法、環境污染糾紛的一些立法,把這些方面要加強。
第三點就是要加強對環境監管科學化管理的立法。環境監管一個是要嚴,就是從咱們執法的角度做到依法行政;第二就是你的監管體系必須要科學,這個科學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要量化。在我們現在的環境監管中,量化的措施有很多,我想了半天大概主要是兩條,一個是排放標準,一個是總量控制,其他還有沒有量化我現在還沒想出來。排放標準的量化作用就是衡量一個企業違法不違法,總量控制實際上一個方面是衡量企業違法不違法,因為它有一個指標的分配問題,如果它超了它肯定也是違法的;第二是為環境監管提供一些依據。但是在發達國家它還有一個很重要的量化管理,是我們現在所沒有做的,就是對每一個環境損害都要量化出它對環境造成的損失,你沒有這個量化現在就造成了法院對環境案件不受理,因為它沒法判,最近有一些專家討論說我們環境犯罪的處罰太輕,咱們現在法律規定是兩年到七年,重大污染事故、重大環境犯罪,現在要改成要有無期徒刑,甚至更嚴格,實際上我就不太贊成這個觀點,我說現在的問題關鍵就是說有案子就辦,只要是每件案件都依法來辦,處罰的輕也能解決問題。比如醉酒駕車,有的人提出要判死刑,有的要判無期,我說關鍵不在法重,關鍵在執行。比如每個喝酒的人只要查出來就拘留一天,那醉酒駕車的問題肯定就能解決了。并不是說刑重就能解決問題,關鍵是有法要依,我們現在絕大部分違法案件不去抓,最后抓住一兩個狠狠的處理實際上不解決問題,所以我想我們要把環境損害的問題要量化,你量化了之后,法院就可以受理了,受理之后比如說對水、對大氣、對土壤造成的損害它就可以對這個犯罪行為去量刑了。這是第三個趨勢。
第四個趨勢,環境政策與法律要趨同合一,加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