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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環保的想像空間

2008-12-03  來源:中關村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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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紀經濟報道  王世玲  評論5條 2月27日閉幕的中共十七屆二中全會,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該方案將被提請給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以“大部門”制改革為核心的機構改革將于3月亮相。

相比用大部制破解中國環保困境,專家們更看重營造完善的環保執法環境的重要性,如環境立法跟進、健全懲罰機制、環保司法執法力度加強、環保監測水平提高、政府干部政績考核改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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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環保”有多大?

“他們上不了岸我們下不了河”, 以一條河流的管理為例,相關部門就面臨著如此尷尬局面。

一些有識之士指出,中國環境管理部門政出多門,導致職責劃分不清,相互制約掣肘,資源整合不力,結果使環保成效大打折扣。因而,設立一個統一協調、統籌規劃的部門——環境部,總攝其事,已成為決策高層當下迫切思考的問題。

去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政協委員、民建中央副主席馬培華代表民建中央發言時提出,建議設置“環境部”,改革現行的管理體制,實行環保管理體制的“有限垂直”領導,破除地方和部門分割。

但,“大環保”究竟多大,需要考量。

環境作為最典型的公共品,與之相關的機構部門相當廣泛。

首先,從環保直觀理解而言——解決環境惡化、污染加劇,涉及到的部門就達數十個。

如水污染防治會涉及環保總局、水利部、海洋局、建設部(城市飲用水)、農業部、衛生部、林業部等多部門。

其次,如果把環保納入宏觀決策領域,涉及部門則更寬。

如作為宏觀經濟管理部門,國家發改委在環保等相關節能減排政策、產業結構調整、應對氣候變化等政策制定方面具有“發言權”。同時,也包括與財政部配合后,對環保投資的用度比例具有決策權。

而綠色經濟政策如綠色信貸、綠色保險、綠色貿易等,需要得到證監會、銀監會、商務部等經濟管理部門的支持。

只“升格”不合并機構?

基于“大環保”的寬廣范圍,專家們拿出的方案也充滿了想象空間。

中國人民大學的顧海兵教授認為,考慮到環境保護事業的重要地位,應該成立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環境保護總局更改為環境保護部,把國家林業局、海洋局等機構都歸入環境部屬下。

除整合機構、擴充職能外,有專家還提出環保管理體制應——垂直管理。

我國目前的環保機構設置一直是沿襲按照行政區劃分的方式,各地方環保機構在人事、經費等方面受當地政府領導。因此,“地方保護主義干擾正常的環保執法”的現象,被歸納為基層環保部門難以作為的重要因素之一。

對此,顧海兵認為,“環境部”底下的環保機構設置也應打破目前的“屬地原則”,設置建立兩套體制,一套是國家環境保護的垂直管理系統,一套是省以下的地方環境保護的垂直系統。

“任何領域都存在環境問題,統統納入環境部肯定是不行的。”中編辦“2020年前政府規模發展趨勢預測研究”課題組專家張光分析。

即便是跟環境緊密相關的部門如林業、水利,亦有專家表示,鑒于目前既有格局,調整難道比較大,近期整合的可能性不大。


據本報記者從多方渠道得知,國家環保總局有望“跳高”——升格為環境部,同時伴有局部職能調整,但不會出現大范圍相關機構拆分或合并、整合。

從“局”到“部”,看起來是一字之差,但在參與高層決策、制定相關環保戰略規劃、提高執法效力等方面,其空間無疑可以得到更大的拓展。

“環保總局不是‘內閣’部門,在國務院召開的一些會議上,它僅僅只是列席旁聽的角色,不能發言,不能較大程度地發表決策意見。”一位研究宏觀調控的人士介紹說,設立環境部后,雖然可能級別不變,但成為內閣部門,職能范圍就能得到擴展,特別是在重大戰略決策方面,有投票表決的權力。

關鍵在于執法環境

雖然,“參與決策的地位提高了,還要看執法、監督能力是否有改善?”環保總局規劃院總工王金南認為,相比整合機構的預盼,他更看重成立“環境部”后,環保執法能力能否提高。

名稱之變僅僅是一個“表”面,如果沒有以《環境保護法》為代表的環保法律法規的“升級”,沒有健全的懲罰機制、環保司法執法力度的加強、環保監測水平的提高、政府干部政績考核改善等全方位的執法環境,那么,名稱之變并不能必然帶來應有的效應。

首先,“相關環保法律法規目前存在滯后、相互間矛盾、沖突,解決這一問題顯得更為迫切。”王金南稱。

如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頒布施行于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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