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標志亦稱綠色標志、生態標志,是指由政府部門或公共、私人團體依據一定的環境標準向有關廠家頒布證書,證明其產品的生產使用及處置過程全都符合環保要求,對環境無害或危害極少,同時有利于資源的再生和回收利用。
環境標志制度發展迅速,從1977年開始至今已有20多個發達國家和10多個發展中國家實施這一制度,這一數目還在不斷增加。如加拿大的“環境選擇方案”(ECP)、日本的“生態標志制度”、北歐4國的“白天鵝制度”、奧地利的“生態標志”、“法國的NF制度”等。
環境標志工作一般由政府授權給環保機構。環境標志能證明產品符合要求,故具證明性質;標志由商會、實業或其他團體申請注冊,并對使用該證明的商品具有鑒定能力和保證責任,因此具有權威性;因其只對貼標產品具有證明性故有專證性;考慮環境標準的提高,標志每3-5年需重新認定,又具時限性;有標志的產品在市場中的比例不能太高,故還有比例限制性。通常列入環境標志的產品的類型為:節水節能型、可再生利用型、清潔工藝型、低污染型、可生物降解型、低能耗型。
我國的環境標志圖形由青山、綠水、太陽和10個環組成。中心結構表示人類賴以生存環境,外圍的十個環緊密結合,表示公眾參與,其寓意為“全民聯合起來,共同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