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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市教委下發《北京市民辦學校退費指導意見》。今年8月1日起,如果學生在校期間應征入伍,持區縣人民政府征兵辦公室發出的入伍通知書,學校將退還學生所繳納本學年的全部學費。
《意見》中的民辦學校包括本市民辦普通高等學校、民辦非學歷高等教育機構、民辦普通中小學、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民辦教育培訓機構。學校所退費用指學校向學生收取的學費、住宿費以及代收代管費用。
按照規定,新生在報到前提出退學退費的,學校應退還學生預繳的所有費用。已報到的新生在學校開課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學費。全日制學校學生在開課后一個月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80%的本學期學費;一個月以后兩個月以內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核退不低于60%的本學期學費;開學兩個月后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退本學期學費,但學校應全部退回學生已交納的其余學期學費。
參加短期、業余培訓的學生,在一半課時完成前提出退學的,學校應按已完成課時的比例扣除相應學費,其余全部退還。在一半課時完成后提出退學的,學校可以不再退還學費。
學生因家庭經濟困難提出退學的,學校應給予照顧。學生因病或其它原因經學校批準休學的,自休學之日到復學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應予退還,或征得學生同意轉入下一學期(學年)。如果因學校發布虛假招生廣告和簡章,或未能履行招生廣告和簡章中的承諾而導致學生提出退學,學校應當退還學生所繳納的全部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