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大學生村官參選提供途徑,增加了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情形。”昨天,市民政局局長吳世民在市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受市政府委托對提交審議的《北京市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帶來了這個讓全市大學生村官振奮的好消息。
來自延慶縣千家店鎮的小郭,特地一大早從延慶趕來旁聽會議,聽到這里難以抑制興奮,馬上把這個消息通過短信發給自己的大學生村官朋友。小郭是山西人,2009年從北京工商大學畢業以后,選擇了到千家店鎮做大學生村官留在北京。經過兩年的村官經歷以后,小郭不僅在延慶安了家,也在一家企業找到了不錯的工作,但他一直希望回到村里工作為村民出力。小郭告訴記者,這個法案在政府網站征求意見的時候,他和許多朋友就開始關注,今天他是代表周圍的十幾個大學生村官來旁聽的。許多大學生村官有意愿扎根農村干一番事業,大家都覺得這部法律為沒有本村戶口的大學生村官扎根農村提供了保障。
根據本市現行規定,必須戶口在本村或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的人,才有資格參加村委會選舉,許多大學生村官沒有在工作村居住,因此被排除在參選范圍之外。這次市政府在立法中專門增加了“在本村工作一年以上”的參選條件,為大學生村官參選打開了大門。
市民政局基層政權建設處相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新增規定是在總結本市開展大學生村官工作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對上位法和本市現行規定有所突破作出的。在上一次村委會換屆選舉中,就有部分在村居住一年以上的大學生村官參選成為村委會成員,這次隨著法律的進一步放開,相信會有更多優秀的大學生村官通過參選走上新農村建設的基層領導崗位。
1/3村民代表聯名
可提出罷免村委會成員
修訂草案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罷免要求和理由應當以書面形式同時向村民委員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提出。村委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30日內,就罷免理由和聯名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召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當對村委會成員的罷免工作進行監督。
與此同時,修訂草案中規定,罷免村委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并須經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對于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情況,修訂草案增加了上級政府的督促程序,經督促仍不召集的,鄉鎮政府可以召集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投票表決。
賄選形式不宜具體規定
對于有常委會委員建議,修訂草案應對賄選行為和處理程序作出更加具體明確的規定,市人大內司委主任委員李小娟表示,由于實踐中發生的帶有賄選性質的行為千差萬別,形式多樣,具體規定難免掛一漏萬,修訂草案只作原則性規定,有利于各級政府根據實際情況作出判斷處理。
針對各界反應比較強烈的村委會任期過短的問題,李小娟坦言,在全國人大征求意見時,有部分地方建議將村委會任期由現行規定的3年延長至5年,但全國人大經認真權衡未采納這個意見。因此,對于上位法已經有明確規定的問題,地方立法不宜作出不同規定。
村官經濟審計結果
應向村民公布
修訂草案規定,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由鄉鎮政府負責組織,區、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組織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村民公布。
與此同時,為了及時公布審計結果接受村民監督,市人大內司委建議增加“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結果,應當在下一屆村民委員會選舉之前公布”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