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昨天印發的《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征求意見稿)》要求,到2013年年底以前,淘汰所有生產規模在3萬噸/年以下的再生鉛生產能力。
同時,今后新建、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單系列生產能力必須在5萬噸/年以上;現有再生鉛企業單系列生產能力不低于3萬噸/年。
據介紹,制定再生鉛行業準入條件主要是為了加強鉛污染防治工作,堅決抑制行業低水平重復建設,推進行業節能減排。為此,意見稿從項目建設條件和企業生產布局、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以及能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作了一系列規定。
意見稿明確,新建或者改、擴建再生鉛項目必須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規劃要求,符合本地區城鄉建設規劃、生態環境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等要求。再生鉛企業廠址選擇應符合本地區大氣污染防治、水資源保護、自然保護的要求,要按《危險廢物焚燒污染控制標準》中焚燒廠選址原則要求進行。
生產規模、工藝和裝備方面,意見稿要求,再生鉛企業必須整只回收廢鉛酸蓄電池,執行《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中的有關要求,禁止對廢鉛酸蓄電池進行人工破碎和露天環境下破碎作業,嚴禁將鉛酸蓄電池破碎產生的廢酸液未經處理直接排放。同時,再生鉛企業不得帶殼直接熔煉廢鉛酸蓄電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