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務管理條例》是我國首部專門規范機關事務管理工作的行政法規,已于去年10月1日起實施。昨天(15日),北京市政府辦公廳對外發布本市關于貫徹實施條例的意見,要求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三公”。
針對三公經費、政府采購、會議管理等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機關事務活動,條例規定了將被處罰的六大情形,其中規定采購奢侈品、超標準的服務或者購建豪華辦公用房的,最高將被給予撤職處分。本市公布的實施意見明確,要建設節約型機關,研究制定有關機關事務管理的政府規章,深化機關事務工作社會化改革,構建統一集中、權責明確的管理體制和科學規范、系統完善的保障制度以及市場導向、多元并存的服務機制。
在機關運行經費管理方面,意見明確要根據預算支出定額標準,結合各部門的工作職責、性質和特點,按照總額控制、從嚴從緊的原則,采取定員定額方式編制機關運行經費預算,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對因公出國(境)費支出和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經費支出實行經費總額“零增長”,進一步壓縮公務接待經費支出,不得挪用其他預算資金用于公務接待、公務用車購置和運行或者因公出國(境)。
針對因公出國(境)方面,要求對各部門工作人員因公出國(境)的事由、內容、必要性和日程安排進行審查,控制團組和人員數量、在國(境)外停留時間,不得安排與所屬部門業務工作無關的考察和培訓,切實提升因公出國(境)經費使用效益。
針對公務車方面,市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和配備標準,對公務用車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登記和統計報告制度,并對油耗和維修保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