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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后北京市所有小學校車須達到“國家標準”

2014-05-06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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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年后本市小學校車須達“國標”

    市教委等五部門近日印發《北京市校車安全管理暫行規定》。今年9月1日起,中小學校車將實行更為嚴格的管理。三年后,本市所有接送小學生的校車必須是按照專用校車國家標準設計和制造的專用小學生校車。

    按照規定,今后,中小學校車車窗不得粘貼不透明和帶任何鏡面反光材料的色紙或隔熱紙。同時,應當配備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和視頻功能 裝置以及座椅安全帶、逃生錘、ABC干粉滅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設備要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確保性能良好、有效適用。

    校車司機必須取得相應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此外,校車司機應符合最近連續3個記分 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 違法行為記錄;無犯罪記錄;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等條件。

    配備校車的學校、校車服務提供者應當指派照管人員跟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運載學生過程中,禁止除駕駛人、隨車照管人員以外的人員乘坐, 副駕駛座位不得安排學生乘坐。上路時,校車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浚稍诠粚S密嚨兰捌渌股鐣 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校車司機不得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不得在校車發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 位。

    對于違反《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的學校,除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處罰外,教育行政部門將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的,學校依法承擔民事責 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民辦學校,審批機關將責令其暫停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辦學許可證,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5年內不得 從事學校管理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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