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政府、監督政府最直接有效的手段就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據悉,《北京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將食品安全、環境保護公報等內容都納入政府主動公開項目。
記者了解到,自200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出臺后,本市收到的信息公開申請連年遞增,從2008年的3000多件上升至去年的16888件,可見公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需求明顯增強。
12項內容政府要主動公開
相比于《條例》,《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的范圍,將食品安全、PM2.5等市民關注的12項社會熱點都納入到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而且要求得非常詳細。
具體包括:《規定》要求政府主動公開“三公經費”和行政經費信息;在食品安全方面,要公布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生產經營許可、專項檢查整治等信 息;環保方面,要公布環境核查審批、環境狀況公報和重特大突發環境事件等信息;安全生產方面,要公布生產安全事故的政府舉措、處置進展、風險預警、防范措 施等信息。
此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計劃、項目開工和竣工情況,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招投標違法違規行為及處理情況、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 位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等信息;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批準、征收集體土地批準、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示、集體土地征收結案等信息;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 收費標準調整的項目、價格、依據、執行時間和范圍等信息;本市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政府部門預算執行審計結果信息;行政機關對與人民 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進行監督管理的信息;市政府決定主動公開的其他信息,都屬于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內容。
突發事件初核情況應及時公布《規定》將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時限由《條例》規定的20個工作日減為15個工作日,并要求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等重大突發 事件,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開初步核實情況,并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持續公開工作進展和政府應對措施等政府信息。這樣可以讓市民第一時間了解事件真相和 情況進展,也能杜絕謠言產生。
《規定》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信息監測和澄清機制——行政機關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應 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這樣一來,網絡上例如“秦火火”、“立二拆四”等網絡推手專門組織策劃并制造炒作的謠言將無生存之地。
如果相關部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將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明確“秘密”定義 防止以此當“擋箭牌”
《條例》規定不可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
《規定》在征求意見階段,就有人建議應明確“國家秘密”等不公開信息內容的定義,以免相關部門以此為借口,拒不公開信息。
《規定》正式出臺后明確:國家秘密必須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任何部門不得自行“定義”;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涉及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 經營信息的是商業秘密;涉及身份、通訊、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等信息的屬于個人隱私。
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 行政機關不得公開。但是,《規定》設置了“例外條款”: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應當予以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行政機關決定 公開的,應當在書面告知第三方后公開。
遇多人申請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除政府主動公開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向相關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
《規定》要求申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 延長答復期限,應當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 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未經匯總、加工、分析或者重新制作的政府信息,防止信息作假。
《規定》的一大亮點是個人申請內容可轉化為政府主動公開內容——多人就同一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行政機關同意公開,且該政府信 息可以為公眾知曉的,行政機關可以決定將該政府信息納入主動公開范圍;行政機關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決定予以公開的,申請人也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 入主動公開范圍。
這一規定擴大了主動公開范疇,更有利于行政透明,便于社會大眾了解相關信息,保障了公民的知情權。
公共圖書館應設政府信息查閱場所
為便于市民獲取、了解政府信息,《規定》設置了多種信息公開渠道,包括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紙、廣播、電視;國家檔案館、公共圖 書館、政務服務大廳;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政務微博等網絡平臺等。此外,市和區、縣政府應當在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置政 府信息查閱場所,并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機關則應當向同級行政服務中心、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提 供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電子文本,并移送紙質文本。同時,行政機關應當設置政府信息公開咨詢電話,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咨詢服務。
《規定》還要求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報告內容應包括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情況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收到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