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施工噪聲污染產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時,到底該如何解決?日前,北京發布新規定,業主與施工方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市住建委還將會同相關部門,將按照“誰受益誰出資補償,公益項目適當補償”的原則,共同制定施工擾民補償標準等相關文件。
日前,北京市發布《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在醫院、學校、居住小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 域內,每日22時至次日6時禁止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作業;但涉及國家和本市重點工程或因生產工藝要求及其他特殊需要,確需在22時至次日6時進行 施工的,建設單位應在施工前向建設工程所在地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
《通知》明確,施工單位在開工15日以前應向工程所在地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情況。進行經批準的夜間施工作業時,應向附近居民公告。
同時,建設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在立項、招投標、施工過程中以及糾紛發生后均應落實相關管理責任,在資金、技術措施、管理方面采取對應措 施,盡可能降低施工噪聲的影響。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建設單位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給予經濟補償。居民和建設單位對夜間施工噪聲是否超過規定 標準存在爭議時,雙方均可委托有資質的環境檢測機構進行測定;因施工噪聲污染產生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糾紛時,雙方還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據市住建委相關負責人介紹,《通知》發布后,市住建委還將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誰受益誰出資補償,公益項目適當補償”的原則,共同制定施工擾民補償標準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