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集中向7名被執行人送達了“限制高消費令”。據了解,這是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正式出臺實施后,北京市法院系統首次依據新修訂的限高規定對被執行人發出的“限高令”。
記者獲悉,首次遭遇限高令的7名被執行人為安徽中杭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中杭集團有限公司、蕪湖城東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高志榴、杭抱順、杭鎖亞及夏杏頭,因拒不履行公證債權文書確定的義務而被采取措施,執行標的總額高達2億余元。
2015年7月6日,最高法院作出關于修改于2010年制定的《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并正式出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 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新規定一個突出變化即是明確將限制高消費拓寬至一般消費。比如乘坐G字動車組列車和一般動車組列車就被納入限制范圍。另一個 重大變化即是明確禁止單位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以及實際控制人實施高消費及有關消費行為。
根據上述規定,以上被執行人及被執行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均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 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 高檔裝修房屋;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旅游、度假、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 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行為。
三中院將該限高令同時向民航、旅游、保險等部門進行了送達。對被執行人違反本令的,法院隨時接受申請執行人和社會公眾的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