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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立“國法” 中國首部反家暴法能否成為制暴利劍?

2015-08-29  來源:新華網北京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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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歷經20年醞釀準備,社會各界長期呼吁,我國首部反家暴法草案終于在本周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首次確立強制報告制度、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 護令制度等亮點,都讓人眼前一亮。這部具有歷史意義的法律能否有效預防和依法處置家暴,為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筑起一道安全屏障,關乎整個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受害者女性居多,反家暴存在三大難點

  “我和我老公戀愛談了三四年,談戀愛時他就有暴力,剛開始時是自己打自己耳光,后來慢慢就變成打完自己接著打我耳光,很使勁推搡。現在結婚三個月,兩次家庭暴力,身上已有青腫的痕跡了……”網友“馬蘭002”21日發帖傾訴說。

  全國婦聯曾開展的一項抽樣調查結果顯示,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近25%。其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已婚女性為5.5%,農村和城鎮分別為7.8%和3.1%。

  據了解,從1995年我國首部《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中首次提出“堅決制止家庭暴力”以來,婚姻法、婦女保護法等多部法律中均有涉及反家暴的內容。然而,長期以來,受多因素影響,反家暴在實際處置中仍存在諸多難點。

  難點一:家暴行為難被發現。受“家丑不可外揚”“疏不間親”等觀念影響,被害人或其近親屬、鄰居、同事不敢或不想報案,導致司法機關難以及時發現家暴犯罪事實。

  難點二:訴訟程序難以啟動。在實際處置中,一些家暴犯罪被當作民事糾紛或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處理;一些司法人員將家暴看作“家務事”,不愿介入, 不予立案;虐待被害人沒有造成重傷、死亡的,屬于自訴案件,但被害人往往不知道或沒有能力提起自訴,導致刑事訴訟程序難以啟動。

  難點三:社會支持體系不足。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調研發現,婦女權益保護法中,雖對公安、民政、司法等部門及城鄉基層群眾自治性組織、社會團體等 干預家暴作出原則性規定,但其在各自職權范圍內提供何種救助并未作出說明,導致各機構在幫助受害方時職責不清,而最常見的組織調解或批評教育的工作方法也 缺乏震懾力。

  預防為主教懲結合,反家暴草案三大亮點

  面對近年來家暴案件多發態勢與群眾呼聲,去年11月底,國務院發布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經反復研究修改,最終形成草案。專家分析認為,草案制定切合反家暴中的難點,可操作性強,具有三大突出亮點。

亮點一:確立反家暴“預防為主、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明確規定,國家開展反家暴宣傳教育,并鼓勵社會力量開展反家暴宣傳活動;政府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應將反家暴納入業務培訓。

  對此,北京紅楓婦女心理咨詢服務中心創始人、投身女性公益20多年的王行娟老人說,大部分遭遇家暴的婦女都希望能消除暴力,而并不是離婚,“首次將預防家暴的措施和責任寫進草案,體現了立法以受害者為中心的宗旨。”

  亮點二:明確了各部門及相關單位在反家暴中的責任,并建立強制報告制度。

  在各方應負責任中,草案特別強調,“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后應及時出警,制止家暴”,“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 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意味著,司法機關再也不能以“家務事”為由不理會家暴受害人的訴求。

  亮點三:首次設立告誡書制度和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

  草案規定,對家暴情節較重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乃至追究刑事責任。對于情節較輕的,由公安機關對加害人給予批評教育或者出具告誡書。告誡書在法院審理中可作為認定家暴事實的“證據”。

  同時,借鑒國外經驗,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的,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其內容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對不執行保護令的,法院可以做出罰款、拘留的處罰。

  夯實立法,多方合力織就防暴安全網

  正在審議中的反家暴法草案讓許多人對呼之欲出的中國反家暴法充滿期待。有關專家認為,除了完善立法、嚴格執法外,社會各方仍需明確責任,加強協作,聯手為家庭中的弱勢群體織就一張抵御暴力的安全網。

一直關注婦女權益問題的全國人大代表榮華說,反家暴法的出臺體現了我國社會進步和體制完善。全社會應注重宣傳維權,改變男尊女卑的陳舊觀念和陋習,要讓婦女學會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而不是等到發生嚴重家暴時才尋求保護。

  王行娟表示,反家暴最終被立法“具有歷史性意義”,同時目前的草案還有仍需完善之處。例如,草案對家暴的界定中,僅明確了“毆打、捆綁、殘害、 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侵害行為,沒有將“精神暴力、性暴力及經濟控制”提出納入。“根據我們接到的熱線電話,20%的城市婦女在遭到身體暴力的同時還遭遇 性暴力,農村比例高達近50%。法律應對被侵害方實施全面保護。”

  她還認為,由于大部分家暴屬輕微傷害,按照草案,公安機關對加害人通常是批評教育或出具告誡書,如果施暴者不悔改再進行傷害也無實質性懲罰措 施。如能規定對再次施暴者實施更嚴厲處罰,將起到震懾作用。據悉,目前南京部分地區已開展試點,對二次施暴者從重處罰,降低了發生二次家暴的比例。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夏吟蘭指出,應將以暴制暴作為減輕刑事責任的法定事由寫進反家暴法中,充分考慮加害人長期受暴情節。同時,擴大家暴事件中受害者的保護范圍,將前配偶關系、同居關系等密切關系納入。

相關專家建議,為有效防治打擊家暴行為,應統籌好社會力量,推動建立社會救治、多機構干預的網絡。司法機關、婦聯、居委會、各單位、學校、社會 組織及媒體等都要切實履行責任,積極宣傳家暴的社會危害性,同時加強對施暴者的心理矯治和輔導,營造健康平等、反對暴力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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