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足球等運動伴隨激烈的對抗,在此類運動中因運動員肢體接觸、碰撞而致受傷的情形也較為常見。由比賽中肢體碰撞導致受傷究竟誰來擔責?日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因在籃球比賽中發生肢體碰撞導致受傷而引發的侵權訴訟。
原告小明(化名)訴稱,其和小華(化名)是同學,在學校組織的籃球比賽中,小華因肘擊動作,打中其臉部致牙齒脫落等,小華的行為已構成侵權,應賠償修復牙齒所產生的醫療費、營養費、精神損害賠償金等。
被告小華辯稱,在比賽中與小明發生肢體接觸不可避免,沒有犯規,導致小明受傷屬意外,小明參加籃球比賽,自甘冒險,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鑒于人道主義,小華同意給予一定補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籃球、足球等比賽是具有激烈對抗性的體育競技運動,此類運動的每一位參與者既是危險的潛在制造者,也是承擔者。因此,如果不存在惡意行為或者對運動規則的重大違反,均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因此,小華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鑒于小華同意補償,法院基于公平原則等綜合因素,判決小華在小明的合理損失范圍內予以一定補償。
法官提示,參與運動前,應正確預估自身的身體素質及運動技能,同時也可以投保意外傷害險。此外,傷害的發生具有瞬時性,故應注意及時固定視頻、照片、證人證言等證據,以免日后難以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