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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半年內需辭去社會組織兼職或辭職

2016-08-23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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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中辦國辦發文,明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降低準入門檻鼓勵社會組織發展

  中辦國辦近日下發的《關于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下稱“意見”),提出培育支持社會組織發展、加強社會組織管理的一系列意見。

  《意見》提出要大力培育發展社區社會組織,并明確對在城鄉社區開展為民服務、養老照護、公益慈善、促進和諧、文體娛樂和農村生產技術服務等活動的社區社會組織,采取降低準入門檻的辦法,支持鼓勵發展。

  同時,鼓勵在街道(鄉鎮)成立社區社會組織聯合會,發揮管理服務協調作用。并提出,鼓勵依托街道(鄉鎮)綜合服務中心和城鄉社區服務站等設施,建立社區社會組織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社會組織提供組織運作、活動場地、活動經費、人才隊伍等方面支持。

  《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

  一方面是培育扶持社會組織的發展,另一方面,《意見》也從嚴格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方面提出了若干明確的意見。

  《意見》要求推進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在自然科學和工程技術領域內從事學術研究和交流活動的科技類社會組織,以及提供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救災、助醫、助學服務的公益慈善類社會組織,直接向民政部門依法申請登記。

  ■ 焦點

  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

  同時,《意見》也明確,嚴禁社會組織之間建立垂直領導或變相垂直領導關系,嚴禁社會組織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對全國性社會團體,要 從成立的必要性、發起人的代表性、會員的廣泛性等方面認真加以審核,業務范圍相似的,要充分進行論證。活動地域跨省(區、市)的社會組織比照全國性社會組 織從嚴審批。

  《意見》提出,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政府部門不得授權或委托社會組織行使行政審批。并要求,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意見下發后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此外,《意見》要求民政部門要通過檢查、評估等手段依法監督社會組織負責人、資金、活動、信息公開、章程履行等情況,建立社會組織 “異常名錄”和“黑名單”,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聯動,將社會組織的實際表現情況與社會組織享受稅收優惠、承接政府轉移職能和購買服務等掛鉤。

  政府將支持為特定群體服務的社會組織

  《意見》提出將采取政府購買服務、設立項目資金、補貼活動經費等措施,重點培育為老年人、婦女、兒童、殘疾人、失業人員、農民工、服刑人員未成年子女、困難家庭、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有不良行為青少年、社區矯正人員等特定群體服務的社區社會組織。

  對于扶持社會組織發展,《意見》也明確,要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同時,《意見》提出,支持社會組織尤其是行業協會商會在服務企業發展、規范市場秩序、開展行業自律、制定團體標準、維護會員權益、調解貿易糾紛等方面發揮作用,使之成為推動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

  ■ 觀點

  社會組織可提供公共服務還能配合監管

  此次意見提出將政府部門不宜行使、適合市場和社會提供的事務性管理工作及公共服務,通過競爭性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國家行政學院教授褚松燕表示,社會組織不僅可以發揮提供公共服務方面的作用,還可以配合政府監管提供相關服務。

  “一些基本公共服務,雖然是政府職能,但是政府提供服務的方式和渠道是可以多元化的。”褚松燕說,比如養老,有的人選擇進養老院, 有的人愿意在社區養老。政府通過競標選擇社會組織提供社區養老、高齡失能老人照料等服務,既可以滿足不同群體的需求,又能夠提高服務的質量,降低服務收 費。

  褚松燕說,在政府監管方面,社會組織也可以發揮積極作用。“一些專業的領域,特定的社會組織可以起到比政府管理部門更精細的管理服務。如奶粉,政府部門監管會依據國家標準,但特定的社會組織,可從營養配比上提供更專業的服務。”

  褚松燕認為,社會組織容易形成整合的力量,滿足社會的多元化需求。同時,其自身也能在提供服務上創造出就業崗位。“國家培育扶持社 會組織的發展,有一個很重要的作用就是涵養‘社會資本’,這種社會資本,就是在服務中建立規則意識,建立信任關系,使社會各方面的發展都更加和諧。”褚松 燕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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