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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整治學術不端辦法將于9月起實施

2016-08-30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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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高等學校預防與處理學術不端行為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正式在全國各高校施行。這是教育部首次以部門規章形式對高校預防和處理學術不端作出規定,受到社會關注。這一“亮劍”舉措,能否遏制學術造假頑疾,營造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值得期待。

  預防懲戒并重,認定六類學術不端行為

  記者梳理發現,此次教育部出臺的辦法,從教育與預防、受理與調查、認定、處理、復核、監督等多方面進行了制度設計,總體來看具有三大亮點。

  亮點一:明確高校是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主體

  辦法中規定,高校應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建立由主要負責人領導的學風建設工作機制,完善本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應充分發揮學術委員會在學風建設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學術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亮點二:健全教育與預防體系,首提建立學術誠信記錄

  辦法中專門設置了一章“教育與預防”,要求各高校開展學術規范和學術誠信的教育、培訓,完善知識產權查詢制度和學術規范監督機制等,還明確指出 高校應“遵循學術研究規律,建立科學的學術水平考核評價標準、辦法,引導教學科研人員和學生潛心研究”“建立教學科研人員學術誠信記錄,在年度考核、職稱 評定、崗位聘用、課題立項、人才計劃、評優獎勵中強化學術誠信考核”。

  亮點三:認定六類學術不端行為

  辦法將六類行為認定為學術不端,包括剽竊、抄襲、侵占他人學術成果;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偽造科研數據、資料、文獻、注釋或捏造事實、編造虛假研 究成果;未參加研究或創作而在研究成果、學術論文上署名等;買賣論文、由他人代寫或者為他人代寫論文等。違反其他根據高校或學術組織、科研管理機構制定的 規則,也屬學術不端。

  處理方式上,規定高校應結合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處理責任人,包括通報批評、終止或撤銷科研項目、撤銷學術獎勵或榮譽稱號、辭退或解聘等。此外,還專門規定了異議與復核等程序,以確保“勿枉勿縱”。

  造假屢禁不絕,查處困難重重

  據了解,針對學術不端行為,教育部近年來出臺了《關于嚴肅處理高等學校學術不端行為的通知》《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辦法》等系列指導文件。但此次,高校處理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卻由規范性文件上升為部門規章,其背后映射出的是我國學術造假頻發的嚴峻形勢。

  在學術不端行為中,最常見的就是論文抄襲和造假。近幾年來,全國多地高校屢爆論文抄襲事件,飽受社會詬病。北大女博士因論文抄襲被撤銷博士學 位,安徽大學一碩士研究生因論文抄襲被撤銷碩士學位,遵義師范學院一副教授因抄襲他人論文被解聘……僅去年到現在,就有不少高校師生因不端行為被處理。

  去年,我國百余篇國際論文因“虛假同行評審”“論文代寫”等問題遭遇國際知名出版社撤稿,震動了整個學術界。而近期,媒體再次曝光了一條論文造假產業鏈,牽涉500多所高校,令人觸目驚心。論文造假需求者,除高校學生外,還包括不少大學教授。

  “論文抄襲”“花錢買論文、發論文”……造假何以愈演愈烈,甚至形成黑色產業鏈?許多高校教師指出,其根源是,發表論文成果是目前我國高校評職稱、申請課題、報獎項的必備條件,“論文門檻”由此造就了需求巨大的市場。

  同時,學術造假的查處難度也在加大。中國人民大學教育學院副院長李立國介紹,與過去“赤裸裸地抄襲”相比,現在出現了改變或偽造研究數據、論文重復發表、侵犯研究生研究成果等新情況,學術造假“更隱蔽、更復雜化,查處難度也比較大”。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此前坦言,盡管教育部及各高校對學術不端一貫“零容忍”,但實踐中仍存在“查處學術不端行為的依據不足、工作機制不完善、調查處理程序不規范、不同高校處理標準差別較大”等問題,極大制約了對學術不端行為的有效治理。

  相關高校專家認為,此次出臺的新辦法對學術不端的預防和查處都作出相關規定,使高校在實際操作中更有章可循,有據可循。“原來的政策是規定你要 怎么樣,現在是明確規定不能做什么,什么行為是屬于學術不端,這樣高校就可對比哪些方面符合造假或者抄襲,為認定和處理學術不端行為提供了依據。”北京大 學生命科學學院教授昌增益說。

  加大造假成本,完善治理體系

  風清氣正的學術生態是科學發展和教育事業興旺的基石。高校整治學術不端行為的新規,必將對投機取巧、弄虛作假之人形成震懾。但同時也要看到,治理學術不端行為仍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從源頭上抓起,進一步完善學術治理體系,建立科學公正的學術評價制度。

  李立國認為,學術不端問題復雜而隱蔽,如僅憑行政手段來查處,可能很難發現問題。在國外,學術問題一般由同行來解決,依靠學術誠信體系和學術聲譽制度,由同行建立學術共同體進行監督和評價,使造假行為較容易被發現。

  他建議,可建立由學術同行組建的全國性學術共同體,其中包括學術監督和學術評價體系,將學術共同體、學術聲譽制度及行政力量結合起來處理學術不 端問題。“今后一旦有人違反規則,涉及學術誠信問題,就面臨在學術共同體里被驅逐、在高校被解聘的風險,提高造假成本,懲罰效果會比較到位。”

  有專家也指出,盡管此次教育部辦法對學術不端行為給出了統一的處理依據、程序和規范,但從過去查處經歷看,某些單位往往出于“自我保護”的原因,使得一些查處最終不了了之,無人追責。

  據了解,2000年,美國公布“關于學術不端行為的聯邦政府政策”文件,為處理全國范圍內學術不端行為提供統一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文件中特別強調,被指控者所在單位為開展調查的主要責任者,但政府部門有權在任何時候啟動自己的調查程序。

  昌增益表示,我國也可借鑒其經驗,設立由政府主導的、全國性的監督處理機構,負責監督當事人所屬機構對學術不端的調查和處理是否合理公正。同時,也要加強對師生的誠信教育,包括設置學術誠信課程,防范學術不端行為。

  他還指出,從根本上還是要建立科學的人才評價標準,“不能把論文數量作為唯一、簡單化的評價標準,光看誰發的文章數量多”,而應加強同行評審,真正科學地評價申請者的學術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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