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旅游局近日發布《導游管理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導游隊伍建設,保障導游合法權益,提高服務水平。辦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實施。
據國家旅游局有關負責人介紹,辦法規定了導游證采用電子證件,以電子數據形式存儲于導游個人的移動電話等移動終端設備中。游客、景區、執法人員等通過掃描電子導游證上的二維碼識別導游身份,原IC卡導游證已于2017年10月31日停止使用,全國全面啟用電子導游證。
辦法對導游日常執業活動提出了具體要求,如導游證和身份標識佩戴、導游職責規范、突發事件處置等。重申了領隊的備案管理制度,指明具備領隊條件的導游從事領隊業務的,應當符合《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辦法細化了《旅游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明確導游執業不得出現擅自變更行程、誘騙或強迫消費等十一項違法違規行為,并在辦法罰則部分對違反導游執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