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環境保護限期治理管理辦法》11月3日公布。環保限期治理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年,環保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的情形
排污單位的污染源有下列三種情形之一,應對其進行限期治理:一、排放水、氣污染物超過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或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廠界噪聲超標排放的(以下簡稱超標);二、排放國務院或者省政府確定實施總量削減和控制的重點污染物,超過總量控制指標的;固體廢物處置場所(包括危險廢物貯存場所)達不到規范處置、貯存要求的。
決定權限劃分
省、市、縣環保部門都有限期治理的決定權。其權限劃分為:水、氣污染源屬于國家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省環保廳決定。屬于省重點監控企業的限期治理,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決定,報省環保廳備案。其他排放水、氣污染物的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級環保部門依法和依照本辦法劃分市、縣兩級的限期治理決定權限,由市級環保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縣級環保部門分別決定實施限期治理,報省環保廳備案。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廠界噪聲超標排放、固體廢物處置不規范單位的限期治理,省屬以上企業由環保廳決定;省屬以下企業和其他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級環保部門依法和依照本辦法劃分市、縣兩級的限期治理決定權限,由市級環保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縣級環保部門分別決定實施限期治理,報省環保廳備案。
不得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
限期治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環保部門不得通過重復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等方式,變相延長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期限屆滿后,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環保部門應當及時組織現場核查。對已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解除限期治理。對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報請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關閉。
環保部門對確已提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排污單位,應作出提前解除限期治理的決定。對被解除限期治理后再次排污超標的單位,或者固體廢物處置場所再次達不到規范處置、貯存要求的排污單位,應當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