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子站
您的位置:首頁 > 環境保護 > 環境監測 > 正文

四川規定擅自發布供水水質情況最高罰30萬元

2011-08-24  來源:中國環保網
[字體: ]

  記者23日從《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首次規定,擅自通過新聞媒體、網絡、手機短信、公開信等方式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的,可處以10萬元人民幣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

  據四川省人大城鄉建設環境資源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主任龔如山介紹,此前有人在網上和手機上發布消息稱成都市水質不合格,致民眾排隊買水。此次修訂《四川省城市供水條例》時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對擅自發布城市供水水質情況行為的處罰進行首次規定。龔如山稱,這在中國范圍內是首次規定對該行為的處罰。

  龔如山解釋,此項規定針對的是行為后果,起罰點較高,10萬元罰款可適用于個人,最高30萬元罰款一般只適用于單位。

  該條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實施。

發布人:  驗證碼:  
200漢字以內
-- 信息檢索 --
精彩推薦
本站為公益宣傳站,如涉及版權,請和我們聯系。 關于我們 | 合作聯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