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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需要配套法規支持

2005-04-08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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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顧秀蓮在4月5日舉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實施座談會上指出,要充分認識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戰略意義,為改變過去環境資源領域常見的配套法規規章遲遲不能出臺的現象,希望國務院各部門認真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職責和義務,依法積極抓好配套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發展規劃和計劃的研究制訂工作。
  顧秀蓮強調,要依法引導激勵各類主體積極參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真正形成政府推動、市場引導和企業、公眾積極參與的良性發展機制。應當加強政府的扶植力度和調控能力,建立有效的價格管理和財稅政策機制,加強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和健全可再生能源產業化的技術支撐體系和服務體系,加強可再生能源信息傳播和公眾意識的培養。
  顧秀蓮指出,當前特別應當抓好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指導目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價和費用分攤辦法、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可再生能源財政貼息和稅收優惠的具體辦法等的研究制訂工作,爭取早日出臺,與法律同步施行。
  國家環保總局副局長張力軍在座談會上表示,“可再生能源法”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大意義,環保部門將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排污收費工作、環保法規和標準制訂及環境宣傳教育等方面支持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和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2月28日通過,將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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