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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極條約》協商會議就南極環保責任達成協議

2005-06-21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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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訊 正在斯德哥爾摩舉行的第28屆《南極條約》協商會議6月15日就有關南極發生嚴重環境災難時的責任和賠償問題通過了《斯德哥爾摩規則》。這標志著《南極條約》簽約方在這一領域長達13年的協商取得了實質性結果。
  《斯德哥爾摩規則》明確規定,在南極從事科學考察或發展旅游業的國家必須努力控制環境事故的發生。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事故的國家必須立即采取行動清除現場污染,控制污染擴散。如果當事國不采取行動,其他國家可以采取行動,但費用由當事國負擔。
  瑞典外交大臣弗賴瓦爾茲指出,《南極條約》簽約方下一步的目標是把規則內容寫進本國的法規章程中,以確保規則得到實施。
  以和平利用南極資源為宗旨的《南極條約》1959年12月1日在澳大利亞等12個國家的倡導下簽署,中國于1983年成為《南極條約》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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