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與貧困之間存在著錯綜復雜、相互作用的關系。充分認識這種關系,是實現保護環境與解除貧困雙贏的前提。這是參加11月21日召開的國合會第三屆第四次年會邊會——“發揮公共財政作用實現環保與減貧雙贏”國際研討會的專家學者們達成的共識。
此次會議以“利用公共財政手段改善環境與緩解貧困”為主題。英國駐華大使韓魁發、國家環?偩指本珠L祝光耀等參加了會議并致辭。來自中國政府部門、外國駐華使館、國際組織、國內外研究機構和非政府組織的代表也參加了研討會。
據了解,中國環境與發展國際合作委員會(簡稱國合會)“環境和自然資源定價與稅收”課題組,在英國國際發展部(DFID)支持下經過兩年的研究工作,對“環境與貧困”問題開展了大量研究,就如何利用財政手段實現環境保護與減貧提出了政策建議。
研討會中,與會專家學者指出,環境與貧困之間存在緊密的因果關系:貧困是導致環境破壞的誘因,環境惡化會造成貧困不斷加劇。當貧困與環境糾纏在一起時,如果只解決其中一個問題,都有可能導致環境破壞或貧困加劇,環境與貧困之間是共存共榮的。在許多情況下,現實中存在環境與貧困雙贏的解決方案。在資源富饒的地區,可持續利用自然資源是解除貧困最可靠的途徑;在環境資源惡劣的地區,解除貧困同時也就是解除環境和資源壓力。發現和利用環境保護與減貧雙贏的機會,統籌解決環境與貧困問題,就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為此,課題組提出4項政策建議,以期利用財政手段,實現環保與減貧的雙贏:
一是統籌環境保護與扶貧的財政支出。政府用于環境保護和扶貧的財政支出有必要統籌與協調,因地制宜,充分利用環境保護與減貧的雙贏機會,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二是改革資源稅。中國的資源稅稅率一直偏低,稅目也偏少。提高資源稅稅率和增加稅目可以幫助貧困地區實現環境與貧困的雙贏。第一,改革資源稅可以推動全社會更加主動地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第二,輸出自然資源的貧困地區可以獲得更多收入,用于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第三,可以增強中央政府解決地區差異、貧富差異和協調環境與發展的能力;
三是協調區域間環境定價。中央政府需要根據全國、區域間、流域內的環境與發展目標,統籌協調環境定價,使政府的環境定價成為彌合貧富差距、有效治理環境的雙贏政策。由于區域間差異的存在,為了實現環境保護目標,當貧困導致社會支付能力不足時,可以運用其他財政手段支持環境定價機制,例如稅收優惠、財政轉移支付等,但在市場機制建立后,財政手段應當及時退出。環境定價應是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
四是提高兩種決策的協調性。為了提高環境保護與扶貧兩種決策的協調性,政府對所有的環境財政政策和扶貧開發政策都應充分評價其環境與貧困影響,充分考慮環境財政政策對于貧困人口的影響和扶貧開發政策對于環境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