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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立法和嚴格執法規范環境教育——美國環境教育成功經驗及其啟示

2006-02-07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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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前不久,本文作者赴美國巴爾的摩大學商學院學習。期間,作者結合自身工作實際,重點考察了美國環境教育的情況。本文認為,通過立法和嚴格執法規范環境教育是美國的成功經驗,作者結合實際對我國環境教育規范化建設問題進行了思考,提出了一些看法,值得借鑒。
  
  一、美國環境教育的特點
  最初的美國環境教育立法頒布于1970年。隨著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以及公眾對環境教育的更高要求,美國數次修改和完善國家環境教育法。現行的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于1990年頒布實施。這部法律重申了國家對公眾進行環境教育的責任和義務;確認了國家對教育和培養有環境保護知識和技能、有環境保護責任感和正確的環境決策能力的高素質公民的迫切需求;全面規范了美國公眾環境教育的機構隊伍建設、項目管理、經費投入和獎勵;對提高美國環境道德水準、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在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的規范下,美國的環境教育有如下特點:
  (一)環境教育機構隊伍健全、職責明確
  1、環境教育行政管理機構。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四部分規定,在美國聯邦環境保護局設立環境教育辦公室,由辦公室主任領導并負責環境教育行政管理,其主要職責包括培育和支持環境教育項目,支持和推廣環境教育示范教學、教材和中小學以及其他社會成員的環境培訓項目等12項。
  2、環境教育監督和協調機構。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九部分規定:美國環保局成立環境教育咨詢委員會和聯邦環境教育特別工作小組。環境教育咨詢委員會由11位不同領域、代表公眾和個人的環境教育和培訓專家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經與美國環保局磋商后,每兩年向國會報告一次有關環境教育質量、環境教育法執行情況以及改進環境教育和培訓的建議。聯邦環境教育特別工作小組由美國農業部、教育部、環保局、衛生部、內務部、太空管理局、海洋和大氣管理局和國家科學基金會的代表組成,由美國環保局牽頭,負責協調環境教育和培訓與其他相關的聯邦項目之間的關系,每年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3、經費保障機構。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六部分規定:美國環保局在法定的程序下,負責管理國會批準的年度聯邦環境教育預算經費,支持各類環境教育和培訓項目。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十部分規定:成立環境教育和培訓基金會,以鼓勵公眾和個人在環境教育和培訓方面的合作。基金會由來自個人和非營利組織的13位董事會成員組成,負責保證其各項活動符合美國環保局的有關政策。基金會側重管理有關公眾健康、飲用水安全以及涉及環境教育交流、環境研究等領域的項目;為有創新的非聯邦環境教育活動提供經費;以“國家環境教育成就獎”的名義獎勵杰出的環境教育項目。此外,基金會還支持每年的公眾對環境保護、污染控制和個人環境保護責任等方面的觀點、意識和行為方面的調查研究。
  4、環境實習生和研究人員。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七部分規定:美國環保局局長與人事部門和其他有關聯邦機構協商,可每年安排250位在校大學生和50位在職大學教師到聯邦機構分別從事不超過6個月和12個月的、與環境保護有關的實習和研究,美國環保局負責提供相應的人員工資和其他經費,以鼓勵大學生和教師從事職業環境保護工作、補充環境保護人力資源、優化環境保護人力資源結構。這些機構和人員在法律的約束下,各負其責、各行其是,形成了科學、完整的環境教育組織網絡,確保了美國環境教育的質量和投資效益。
  (二)環境教育經費投入渠道多元、穩定
  1、聯邦預算。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六部分規定:在國會批準的聯邦預算范圍內,美國環保局以贈款的形式,經法定程序向制定環境課程、研究環境問題、培訓教師等各類優先的環境教育和培訓項目提供經費支持并要求美國環保局至少保證總預算經費的38%用于環境教育贈款項目。其中,贈款額度不高于項目預算的75%,項目承擔方匹配的經費不少于項目預算的25%。同時規定單個項目贈款額度的上限為25萬美元,并保留總經費的25%用于資助5萬美元以下的環境教育項目。統計資料顯示,從1992~2002年,美國環保局共提供環境教育項目贈款近8000萬美元,平均每年700萬美元。
  2、環境教育和培訓基金。除了按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十部分規定成立的國家環境教育和培訓基金會以外,其他私人慈善基金會也向環境教育項目投入經費。一些基金會贈款主要投向3年以內的短期環境教育項目,通常每個項目年度投資不超過10萬美元。
  在法律調節下,穩定和多元的經費投入機制,為美國環境教育提供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是美國環境教育發展的關鍵因素。
  (三)環境教育項目管理嚴格
  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第五和第六部分分別規范了環境教育項目的目標、內容、經費來源、申請者資格、經費使用范圍,強調了美國環保局必須建立規范的程序用于有效監督和評估項目的實施情況,以便確認項目的質量和是否繼續支持有關項目。
  嚴格規范的管理模式使各項環境教育項目得到了順利實施并顯現出明顯效果。在美國國家環境教育法(1990)頒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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