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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環保總局與監察部公布今年首批四個掛牌督辦案件

2006-03-01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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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2月27日訊 為配合《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發布實施,國家環保總局和監察部今天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2005年第一批掛牌督辦的9起環境案件和第二批掛牌督辦的城鎮污水處理廠的有關情況及查處結果,同時公布了2006年兩部門聯合督辦的4起案件。
  國家環保總局、監察部為貫徹落實2005年中紀委第五次全會精神,在全國范圍內組織開展了對企業違法排污損害群眾利益突出問題的專項檢查,并兩次聯合對檢查中發現的突出問題實施公開掛牌督辦。2005年5月,對首批晉陜蒙寧交界區域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環境污染案,陜西武功縣東方紙業集團污染渭河案,江西萍鄉市蓮花紙業違法排污案,河南商丘市梁園區水池鋪鄉爆破法制漿廠環境違法案,安徽蕭縣虹光集團和林平紙業等造紙企業污染案,內蒙古東烏旗小壩梁金銅礦廠、冰銅冶煉廠、淀花漿板廠危害草原生態案,湖北省鄖西縣富民生物化工廠生產廢水嚴重污染仙河案,重慶銅梁縣造紙企業污染屢查屢犯案,遼寧海城市西洋鋼鐵有限公司違法超標排污案9個環境違法案件進行掛牌督辦。2005年9月,再次宣布對14家不正常運轉的污水處理廠進行掛牌督辦。截至目前,首批9個案件已基本查處到位。第二批14家污水處理廠從整改情況看,山西省臨汾污水處理廠、寧夏銀川市第三污水處理廠、遼寧省鞍山西部第二污水處理廠、陜西省城固縣城東化工小區污水處理廠、云南省瑞麗市城市污水處理廠5家污水處理廠經過整改已滿負荷試運行。安徽省銅陵市新民污水處理廠、陜西省渭南市污水處理廠、河南省開封西區污水處理廠、江西省井岡山劉家坪污水處理廠4家已達到50%以上負荷運行。其他污水處理廠正在按照整改計劃和要求,爭取在2006年投入試運行或達到滿負荷運轉。同時,各級環保部門也加大了對污水處理廠的監管力度,加強監測頻次,督促污水處理廠加快在線監控設備安裝。
  掛牌督辦取得了3個方面的成效。一是區域整治工作取得階段性進展。晉陜蒙寧交界地區電石鐵合金焦化行業經過清理整頓,取締關閉了185家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投資14.3億元對符合產業政策的933家企業實施除塵和收塵治理,目前經過驗收合格允許生產的企業369家,占39%;尚有264家企業處于停產治理狀態,占28.3%;有約300家企業由于市場因素,處于自然停產狀態,占32.7%。經過兩年多的持續整治,昔日“村村點火、處處冒煙”的狀況初步扭轉。二是關停了一批違法排污企業。9個掛牌督辦案件涉及企業1159家,關停了199家,有384家企業通過整治達標后恢復生產。2005年10月29日~11月2日,監察部聯合國家環保總局對烏海市政府沒有按期關停16家小焦炭企業的有關問題進行了調查和取證,烏海市政府在短時間內對16家小焦炭企業實施了斷電和斷水措施。三是追究了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責任人員的責任。2005年第一批掛牌督辦案件中,有7起案件追究了責任人,一共追究了27名責任人,其中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15人,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5人,司法機關擬予追究的1人,組織處理的6人。27人中,內蒙古自治區5人、安徽省4人、江西省5人、河南省4人、湖北省4人、重慶市5人。
  國家環保總局、監察部公布了2006年第一批4起掛牌督辦案件,分別是山西省忻州市所轄區縣出臺不符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土政策、土規定”案;貴州、湖南、重慶3省(市)交界地區的錳污染案;甘肅省榆中縣百美紙業環境污染案;黑龍江省海林市雪原酒業公司等企業違法排污案。為徹底解決掛牌督辦的環境違法問題,將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堅決糾正各種“土政策、土規定”。凡是地方政府制訂或采取的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措施,一律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要追究有關地方政府領導責任。
  二是督促各級政府層層落實責任,對違法排污企業進行限期整改。目前,貴州、湖南、重慶交界地區錳污染整治取得一定進展,但還不平衡,個別地方整改還不到位,整體整治工作還停留在低水平達標上。必須通過產業結構調整,提升產業發展水平,實現區域可持續發展。凡是達不到要求的企業必須關停,完不成清理整頓任務的要追究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
  三是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從掛牌督辦案件責任人員處分中汲取教訓,嚴肅履行職責,認真貫徹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嚴厲打擊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的,將按照《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追究政府及有關部門責任人員的責任。
  四是實行聯合辦案制度。采取有力措施落實監察部、國家環保總局《關于查處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中加強協作配合的通知》,環保部門在查清環境違法事實的基礎上,對涉及行政監察對象違規違紀問題的,及時向監察機關移送。監察機關將依法依紀及時查處,并將處理書面結果告知環保部門。
  五是繼續加大宣傳力度。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將把媒體和社會輿論作為重要的監督手段,把新聞發布會和專題報道作為向社會公開查處環境違法的重要平臺。廣泛宣傳,營造聲勢。有關查處情況將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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