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責令 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單位停止建設
關于責令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建設的單位停止建設、補辦手續的有關問題,環境保護部經研究,近日做出解釋,全文如下:
一、關于責令停止建設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環保部門依據《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停止建設,如果建設單位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停止建設的決定,環保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關于補辦手續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核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該款規定的“補辦手續”是對違反環評規定的建設單位提出的要求,即建設單位應當根據環保部門的要求,依法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環保部門對建設單位根據“補辦手續”的要求而報送的環評文件進行審核后,依法可以做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批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