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意見》昨天在首都之窗公布并開始實施。今后,北京符合房屋征收條件的建設項目發布暫停公告后,被征收人不得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變更房屋權屬登記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當增加部分不予補償;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協商不成的,“少數服從多數”,無法形成多數意見的,則公開搖號隨機選定;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將在征收范圍內公開征求意見,30日期限內被征收人有意見的可書面提出。
昨天公布的實施意見明確,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區縣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為本區縣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并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房屋征收部門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完成房屋征收與補償過程中涉及的測繪、評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務等專業性工作。
根據規定,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設單位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區縣人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請,并提交項目批準文件、規劃意見、土地預審意見等文件。收到申請后,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審核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條件。
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如果多數被征收人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規定,區縣政府要組織由被征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被征收人,要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實施意見還明確,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區縣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斷水、停熱、停氣、停電和斷路等非法方式逼迫搬遷。同時,建設單位不能參與搬遷。
此外,在《征收補償條例》實施前已經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拆;對被拆遷人與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經行政裁決后不搬遷的,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