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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提出未來參加氣候變化框架協議五項條件

2011-12-06  來源:中國環保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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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際在線消息:針對聯合國氣候變化德班會議期間有些國家代表提出中國應該參加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議問題,中國代表團團長解振華4日在南非德班說,中國參加2020年后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框架協議,需要通過談判達成,要滿足五項條件。

  解振華在和NGO組織對話時提出這五項條件,包括:一是必須有《京都議定書》和第二承諾期;二是發達國家要兌現300億美元“快速啟動資金”和2020年前每年1000億美元的長期資金,啟動綠色氣候基金,建立監督和執行機制;三是落實適應、技術轉讓、森林、透明度、能力建設等共識,建立相應的機制;四是加快對各國兌現承諾、落實行動情況的評估,確保2015年之前完成科學評估;五是只要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公平、各自能力的原則,確保環境的整體性,中國將承擔與自身發展階段和水平相適應的責任和義務。

  解振華表示,中國氣候變化談判的立場是開放的,五個條件不是新的,是合理的。他說,中國認為2020年后應該有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整體性文件,而現在的問題是落實已經達成的共識。目前中國希望各方兌現承諾、落實行動、評估成效,并將繼續與各國一起為此做出努力。

  中國已經采取了積極的態度和行動,實現了“十一五”應對氣候變化目標,確立了2015年和2020年減排目標和行動,并且這些目標和行動都已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準,具有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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