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對電價確定的方式、抽水蓄能電站費用的回收方式、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和運行的管理以及執行范圍和執行時間等都予以明確。
電價確定方式:
電力市場形成前,抽水蓄能電站實行兩部制電價。電價按照合理成本加準許收益的原則核定。其中,成本包括建設成本和運行成本;準許收益按無風險收益率(長期國債利率)加1%-3%的風險收益率核定。
兩部制電價:
容量電價主要體現抽水蓄能電站提供備用、調頻、調相和黑啟動等輔助服務價值,按照彌補抽水蓄能電站固定成本及準許收益的原則核定。逐步對新投產抽水蓄能電站實行標桿容量電價。
電量電價主要體現抽水蓄能電站通過抽發電量實現的調峰填谷效益。主要彌補抽水蓄能電站抽發電損耗等變動成本。電價水平按當地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含脫硫、脫硝、除塵等環保電價,下同)執行。
電網企業向抽水蓄能電站提供的抽水電量,電價按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的75%執行。
為推動抽水蓄能電站電價市場化,在具備條件的地區,鼓勵采用招標、市場競價等方式確定抽水蓄能電站項目業主、電量、容量電價、抽水電價和上網電價。
抽水蓄能電站費用回收方式:
電力市場化前,抽水蓄能電站容量電費和抽發損耗納入當地省級電網(或區域電網)運行費用統一核算,并作為銷售電價調整因素統籌考慮。
加強對抽水蓄能電站建設和運行的管理:
統一規劃、合理布局、有序建設。未納入國家抽水蓄能電站選點規劃及相關建設規劃的項目不得建設。
合理安排抽水蓄能電站運行,確保蓄能電站充分發揮功能效用。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要加強對抽水蓄能電站運行情況的監管與考核。對不能按電網調度要求運行的抽水蓄能電站;以及用電高峰時段發生拉閘限電或 系統內發生棄風、棄光等情況而抽水蓄能電站又未能得到充分利用的電網企業,要進行考核,并責令其說明原因,查清責任。情況嚴重的要通報批評并追究相關方責 任。
執行范圍和執行時間:
今后新投產或已投產未核定電價的抽水蓄能電站按本通知規定的電價機制執行;已核定電價的抽水蓄能電站逐步實行兩部制上網電價。
上述規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