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在中國的有序開展,促進清潔發展機制市場的健康發展,國家發改委、科技部、外交部、財政部近日發布了《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修訂),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10月12日施行的《清潔發展機制項目運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清潔發展機制是發達國家締約方為實現其溫室氣體減排義務與發展中國家締約方進行項目合作的機制!掇k法》要求,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合作應促進環境友好技術轉讓,在中國開展合作的重點領域為節約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開發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回收利用甲烷。
《辦法》規定,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因轉讓溫室氣體減排量所獲得的收益歸國家和項目實施機構所有,其他機構和個人不得參與減排量轉讓交易額的分成。國家從清潔發展機制項目減排量轉讓交易額收取的資金,用于支持與應對氣候變化相關的活動,由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