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清潔生產,規范清潔生產審核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清潔生產審核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第16號令)和國家環?偩帧蛾P于印發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的通知》(環發[2005]151號),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北京市行政區域內所有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遵照其規定。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清潔生產審核,是指按照一定程序,對生產和服務過程進行調查和診斷,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提出減少有毒有害物料的使用、產生,降低能耗、物耗以及廢物產生的方案,進而選定技術經濟及環境可行的清潔生產方案的過程。
第四條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北京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市環保局)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
第五條 清潔生產審核應當以企業為主體,遵循企業自愿審核與政府強制審核相結合、企業自主審核與外部協助審核相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有序開展、注重實效。
第二章 清潔生產審核范圍
第六條 清潔生產審核分為自愿性審核和強制性審核。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ㄒ唬┪廴疚锱欧懦^國家和北京市排放標準,或者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北京市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嚴重企業。
。ǘ┦褂糜卸居泻υ线M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質主要指《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化學品名錄》、《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和《劇毒化學品名錄》中的劇毒、強腐蝕性、強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電設施和軍工核設施)、致癌、致畸等物質。
第八條 鼓勵企業自愿開展清潔生產審核,所有企業均可以自愿組織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提出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目標。
第九條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縣)環保局提出初選名單(附環境監測機構出具的監測報告或有毒有害原輔料進貨憑證、分析報告)及企業基本情況,上報市環保局確定后,每年發布一批,書面通知企業,并抄送市發展改革委;同時,由市環保局將名單在市級媒體上公布。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名單,由各區(縣)環保局和區(縣)發展改革委共同提出初選名單上報市環保局,由市環保局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在分析企業有毒有害原料使用量或者有毒有害物質排放量,以及可能造成環境影響嚴重程度的基礎上,分期分批確定,書面通知企業,并在市級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清潔生產審核的實施和驗收
第十條 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一個月內,在市級媒體上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公布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名稱、規模;法人代表、企業注冊地址和生產車間所在地址、主要原輔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況;主要產品名稱、產量;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稱、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濃度和排放總量、應執行的排放標準、規定的總量限額以及排污費交納情況等。各區(縣)環保局按照管理權限對企業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一條 列入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名單的企業應當在名單公布后兩個月內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在一年內,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區(縣)環保局和發展改革委。
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兩次審核的間隔時間不得超過五年。
第十二條 自愿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可向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提出申請并上報擬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計劃,并按照清潔生產審核計劃的內容、程序組織清潔生產審核,各區(縣)發展改革委定期匯總自愿審核企業的情況,報送市發展改革委。
第十三條 企業的清潔生產審核工作可以由企業自行組織開展,或委托相應的中介機構完成。
自行組織開展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或報送審核計劃后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計劃、審核組織、人員基本情況報所在區縣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
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在名單公布后或報送審核計劃后45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機構的基本情況及能證明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服務合同簽訂時間和履行合同限期的材料報市發展改革委和環保局。
第十四條 申請享受政府清潔生產審核費用補貼的企業,應當在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后,將《清潔生產審核報告》上報市、區(縣)發展改革委,由市發展改革委會同市環保局組織專家對其進行清潔生產審核評估驗收。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