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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

2008-09-18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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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建設部《建標[2001]263號關于發布國家標準"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的通知》的要求,GB50325-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正式正式施行,其中的強制性條文如下:

  3.1.1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建筑材料,包括砂、石、磚、水泥、商品混凝土、預制構件和新型墻體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標限量為:內照指數和外照指數均不大于1.0。

  3.1.2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無機非金屬裝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衛生陶瓷、石膏板、吊頂材料等,其放射性指標限量的分類標準(A類、B類)。

  3.2.1 室內用人造木板,必須測定甲醛含量或游離甲醛釋放量。

  4.1.1 新建、擴建前必須進行本底氡濃度的測定,并提供檢測報告。

  4.2.4 本底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3-5倍以下時,應按"地下工程防水技術規范"的一級防水要求,對基礎進行處理。

  4.2.5 本底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5倍以上時,除按上條進行處理外,還應按《新建低層住宅建筑設計與施工中氡控制導則》的有關規定,采取綜合建筑構造措施。

  4.2.6 一類民用建筑工程的本底氡濃度高于周圍非地質構造斷裂區域5倍以上時,應進行工程點土壤中的鐳、釷、鉀的比活度測定。當內照指數大于1.0或外照指數大于1.3時,工程地點土壤不得回填。

  4.3.1 一類工程必須采用A類無機非金屬材料和裝修材料。

  4.3.3 一類工程的室內裝修必須采用E1類人造板材及飾面人造木板。

  4.3.10 室內裝修所使用的木地板及其他木質材料,嚴禁采用瀝青類防腐、防潮處理劑。

  4.3.11 阻燃劑、混凝土外加劑氨釋放量不應大于0.10%。

  5.1.2 建筑和裝修材料進場檢驗,不符合設計和本規范要求的,禁止使用。

  5.2.1 無機非金屬建筑和裝修材料必須有放射性檢測報告。

  5.2.2 室內裝修用的人造木板及飾面人造木板,必須有游離甲醛含量或釋放量檢測報告。

  5.2.5 裝修用的水性涂料、水性膠粘劑、水性處理劑必須有TVOC、游離甲醛含量的檢測報告;溶劑型涂料和膠粘劑必須有TVOC、苯、游離TDI(聚氨脂類)含量檢測報告。

  5.2.6 材料的檢測項目不全或對檢測結果有疑問的,必須將材料送有資格的檢測機構進行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5.3.3 裝修用稀釋劑和溶劑,嚴禁使用苯、工業苯、石油苯、重苯及混苯。

  5.3.6 嚴禁在室內用有機溶劑清洗施工工具。

  6.0.4 工程驗收時,必須進行室內環境污染濃度檢測,檢測結果應符合標準(見附表)。

  6.0.18 當室內環境污染濃度的全部檢測結果合格時,可判定該工程室內環境質量合格。

  6.0.20 室內環境質量驗收不合格的工程,嚴禁投入使用。
 附表: 

污染物質名稱

一類民用建筑工程

二類民用建筑工程

游離甲醛 (mg/m3 )

≤0.08

≤0.12

苯 (mg/m3 )

≤0.09

≤0.09

氨 (mg/m3 )

≤200

≤400

氡 (Bq/m3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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