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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出臺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減排核查核算技術規范

2009-11-09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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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省環保廳日前出臺《廣東省城鎮污水處理廠化學需氧量減排核查核算技術規范(試行)》(以下簡稱“規范”),對污水處理廠中控系統、臺賬資料、水質監測等提出了明確要求,并對現場核查核算進行了詳細說明。

  細化中控系統建設內容

  “規范”在國家提出的中控系統建設運行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對不同工藝和規模進行了細化,就水質在線監控、關鍵設備運行、關鍵工藝參數在線監控等提出了具體要求。同時,考慮到環境監管和減排核查需要、縣及中心鎮的建設規劃,增加了對在建、規劃建設的1萬噸及以上的中控系統建設要求;考慮到在線監控系統在穩定性、有效性等方面的問題和必要性,提出了將進水化學需氧量、出水氨氮等作為選擇性指標的要求。

  臺賬建立更有可操作性

  “規范”明確污水處理廠必須建立生產運行臺賬及基本要求,鑒于不同污水處理工藝運行上的巨大差異,并沒有對運行臺賬提出統一、具體的要求。同時,為便于企業進行有針對性的匯報,也有利于檢查人員掌握一些關鍵數據,建議污水處理廠主動介紹污染減排情況,并就介紹的主要內容給出了指導性意見。此外,要求企業在每月運行情況記錄表中增加“每月運行平均成本”欄目,要求企業每月提供一份中控系統主要數據趨勢曲線,包括流量(進出水水量、鼓風量和剩余污泥量)、化學需氧量指標等關鍵工藝參數。

  現場核查更有針對性

  為杜絕個別地方在水量、濃度、證明材料等方面謊報、虛報數據,“規范”在總結全省實際核查經驗基礎上,提出了現場核查需要掌握的基本信息、水質、水量和運行管理情況等內容,其中,水質、水量部分是定量核查,基本信息、運行管理情況是定性核查。

  減排量認定更嚴格

  “規范”明確提出從污水處理廠通過驗收開始計算減排。此外,明確提出核查期平均低于30mg/L的,統一按30mg/L計算減排量。明確了歷史數據必須以環境統計數據為準,原有污水處理廠因正常波動范圍內的水量、水質變化產生的新增削減量,或變動幅度較大但管網資料不能有效證明其相關性的減排項目,均不予計算。明確了人工濕地及小區污水處理項目核定減排量的必要條件,建議有條件的地區在以監督性監測為主的基礎上開展月度監測。

  據悉,隨著廣東省各市縣和珠三角中心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全覆蓋,污水處理廠的運行監管亟待規范和加強。“規范”在總結近年來污水處理廠監督管理和減排核查核算經驗的基礎上,充分征求了各地意見,并舉行了專家論證會,因此更有針對性、科學性、實用性和較強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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