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日前從河北省環保廳了解到,《河北省減少污染物排放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已經河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的第二次審議。其中,建立生態補償金制度、對未安裝自動監測設備的排污單位進行高額處罰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
據了解,為有效治理子牙河流域的環境污染,2008年初,河北省在這一流域試行生態補償金扣繳政策,即“水質超標,扣地方財政的錢”,以此作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態補償資金。2008年9月,部分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對《條例(草案)》進行初審時提出,建立生態補償金制度可以強化地方政府的環境監督管理責任,這一做法應予以法制化。為此,《條例(草案)》二審稿新增第二十二條規定:“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造成相鄰地區環境污染加劇或者環境功能下降的地區,應當向相鄰地區支付生態補償金。具體補償辦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條例(草案)》還規定,禁止排污單位向環境或者城鎮污水管網、垃圾站點等排放、傾倒有毒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性病原體等危險廢物。
此外,《條例(草案)》對排污單位的法律責任進行了細化。《條例(草案)》規定,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未按照規定與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監測設備未正常運行或者擅自拆除、損壞自動監控設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依據《條例(草案)》,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省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處應繳納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過12個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產或者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