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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制火爐取暖中毒獲賠6.6余萬元

2011-09-13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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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鍋爐工張某違反公司管理規定,在宿舍內用自制火爐取暖,結果煤氣中毒造成五級傷殘。事發后,張某起訴所在公司索賠。昨天(11日)記者獲悉,密云法院判決張某所在公司承擔管理不善的責任,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6.6萬余元。

    張某原是通州某印刷公司的鍋爐工。2009年12月30日上午,張某將鍋爐內已燃燒的煤炭放到一空鐵桶內,在沒有任何通風設施的情況下,將自制爐子放到宿舍內取暖。次日清晨,同事發現張某一氧化碳中毒,將其送往密云縣醫院救治。

    張某在密云縣醫院及北京朝陽醫院共治療105天,其間印刷公司為張某支付了26636.83元醫療費及部分交通費,并給付張某2000元現金。2010年初,張某治愈出院,但留下腦梗塞的后遺癥,勞動能力受到影響。

    張某認為,自己是在公司工作時中毒的,公司應承擔自己的全部損失,將公司訴至法院索要賠償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共計22萬余元。

    印刷公司代理人表示,張某違反公司規定,擅自將有危險的自制火爐放置在宿舍內取暖才造成了煤氣中毒,張某應負主要責任,但同意在適當范圍內進行賠償。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認定張某一氧化碳中毒與患腦梗塞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張某身體目前構成五級傷殘。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違反公司規定擅自在宿舍用明火取暖,應對其中毒結果承擔主要責任,但印刷公司作為管理者,雖然有禁止使用明火的相關規定,但沒有具體的檢查措施,在張某做出不當行為時沒有及時發現并制止,因此存在管理上的失誤,應對事故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判決印刷公司除已支付給張某的醫療費等費用外,再賠償張某各項經濟損失共6.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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