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中學生小宇(化名)在參加學校與拓展公司組織的“高空抓杠”拓展培訓活動中,因安全帶脫落,從高空摔下并致九級傷殘。小宇將兩單位訴至法院索賠。昨天(1日)記者獲悉,海淀法院東升法庭判決學校及拓展公司賠償小宇12萬余元。
小宇稱,2009年10月24日,她在參加學校與華仁公司組織的拓展培訓活動中,從高處摔傷。學校在她參加學;顒悠陂g,理應負有管理、保護義務。華仁公司作為承接拓展訓練的專業性公司,在組織實施的活動期間,理應提供專業性的指導和保護。
學校辯稱,該活動屬于教育部門許可的活動,學校在組織學生參加活動的時候做了大量的調研,了解了華仁公司的資質。意外發生后,學校做了及時的救助,盡到了相應的義務,并對學生給予了盡可能的關照。學校認為應該由華仁公司承擔責任。
華仁公司認為,小宇應意識到活動的危險性,存在一定過錯,應該承擔相應責任。高空項目本來公司不予安排,是學校要求增加的,因此學校也存在過錯。他們已經支付了一部分營養費、護理費。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宇從高空摔下是安全帶脫落直接導致,拓展公司作為活動的組織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事故的發生負有全部責任。學校在未進行充分了解的情況下,選擇了未成年人不宜參加的具有高空危險性的活動,其作為拓展活動的委托方,應與拓展公司共同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法院支持小宇的索賠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