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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禁止主持人代言 衛視表態嚴格執行"限令"

2011-10-15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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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針對最近熒屏廣告違規問題出現反彈的情況,國家廣電總局于10月11日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針對電視劇中插播廣告的時間、長度以及廣告類型作出進一步規定。《通知》強調要規范影視劇和新聞節目中間插播廣告的行為,禁止在片頭之后、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廣告。此外,還規定新聞節目主持人也不能為商業廣告做代言,針對此規定,各大衛視均表示會嚴格執行。

    現象1:片頭片尾廣告“見縫插”

    不少觀眾在看電視劇的時候都遇到過這種情況:看一集電視劇,要忍耐好幾次插播的廣告,或者一集電視就要結束時突然插播廣告,原本以為還會有劇情要播放,等了半天等來的卻是片尾曲。或者有時候想看看劇中某個角色的扮演者是誰,或者片尾畫面里預告的下集片段,但這些卻被廣告覆蓋。

    規定:片尾播演職人員表時禁播廣告

    針對此情況,國家廣電總局的《通知》重申了去年廣電總局下發的《廣播電視廣告播出管理辦法》(廣電總局令第61號),要求進一步加強對此管理辦法的施行。對黃金時段和非黃金時段的電視劇廣告插播次數、時長等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并禁止在片頭之后、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廣告。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職人員表等內容時,禁止播出任何形式的廣告。

    現象2:新聞節目見廣告冠名

    在一些電視臺播出的新聞節目中,會看到有些節目在主持人的電腦上,或者以其他方式出現各種冠名商的標志。也有一些新聞節目會在節目結束之后,滾動播出幕后工作人員名單時插播廣告。

    規定:時政新聞不冠名,新聞主持人不代言

    《通知》規定新聞節目中插播廣告時,應當安排在不同板塊之間的自然間歇段內,不得在整點新聞的整點之后以及新聞內容結束之后、工作人員字幕前插播廣告。時政新聞類節目不得以企業或者產品名稱等冠名;不得使用新聞報道及其素材,或以新聞采訪形式做商業廣告。新聞節目主持人不得為商業廣告做形象代言。

    ■ 衛視反應

    昨日,記者采訪了江蘇衛視相關負責人,對方表示禁止在電視劇片頭片尾插播廣告,早在一年前上面就下發過相關通知,這次算是重申,規定也更全面詳細,衛視一定嚴格遵守。此外,北京、東方衛視也均表示會嚴格按照《通知》來做。

    ■ 關于電視劇廣告播出時間的規定

    1.黃金時段(19:00-21:00):每集電視劇在持續播出不少于25分鐘后,可插播僅一次商業廣告,且時長不得超過1分鐘,并且要提示廣告時長。

    2.非黃金時段:每集電視劇持續播出時間不少于15分鐘后,方可播廣告,一集可插播兩次商業廣告,每次時長不得超過1分30秒。

    3.禁止在片頭之后、劇情開始之前以及劇情結束之后、片尾之前插播任何廣告。

    4.禁止在播出片尾畫面以及演職人員表等內容時,播出任何形式的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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