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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食藥監局 醫院科室不得自行采購藥品

2011-10-18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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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療機構采購藥品應由專門部門負責,其他醫務人員不得染指。國家食藥監局昨天透露,《醫療機構藥品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已于日前正式實施,旨在加強藥品質量監管,規范用藥行為。

    辦法特別指出,醫療機構必須從具有藥品生產、經營資格的企業購進藥品,由專門部門統一采購,并禁止其他科室和醫務人員自行采購藥品。但記者注意到,處罰規定沒有明確,只是“責令醫療機構給予相應處理”。

    醫療機構對購進藥品要逐批驗收,建立真實、完整的驗收記錄,包括藥品通用名稱、生產廠商、批號、生產日期、供貨單位、價格等信息。首次購進藥品加蓋供貨單位原印章的復印件,以及稅票和藥品清單,至少應分別保存5年和3年。儲存藥品應有專用的場所和設施、設備,按藥品屬性和類別分庫、分區、分垛存放。其中,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飲片、中成藥、化學藥品分別儲存、分類存放;過期、變質、被污染等藥品放置在不合格庫(區)。需要在急診室、病區護士站臨時存放藥品的,應配備專柜。同時,建立藥品有效期管理制度,藥品發放遵循“近效期先出”的原則。

    辦法規定,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只能供本單位使用。未經省級以上藥品監管部門批準,不得向其他醫療機構提供,也不得使用對方配制的制劑。每年,為直接接觸藥品的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建立健康檔案。患有傳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藥品的疾病,不得從事此項工作。

    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柜臺開架自選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為實現藥品來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應建立覆蓋藥品購進、儲存、調配、使用全過程質量控制的電子管理系統,并與國家藥品電子監管系統對接。一旦發現假藥、劣藥,立即停用、就地封存,上報監管部門,不得擅自處理。如藥品存在安全隱患,也要立即停用,通知藥企或供貨商。需要召回的,積極協助藥企召回。

    藥品監管部門需加強對醫療機構藥品的監督抽驗,定期公布抽驗結果,并建立藥品質量管理信用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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