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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復制3萬被盜取 銀行被判賠

2011-11-13  來源:北京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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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顏斐張先生在云南麗江游玩時,持中信銀行儲蓄卡到其他銀行的ATM機上取款。不料,他的銀行卡信息竟被犯罪分子安裝在ATM機上的設備盜取,導致其卡內3萬余元被盜走。為了討回本息及損失,張先生將中信銀行北京富華大廈支行告到法院。記者昨天獲悉,北京市二中院對原判決進行了改判,被告支行需賠償張先生存款本金3萬余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張先生2007年在富華大廈支行辦了一張儲蓄卡。2009年6月,他去麗江游玩,分兩次在ATM機上取錢。等再次取錢時,發現卡里錢被盜了3萬余元。張先生立即向麗江當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后查明,黃某等人于2009年6月5日在當地銀行ATM機上安裝了攝像頭和讀卡器,竊取了包括張先生在內的儲戶銀行卡資料,然后偽造銀行卡使用。

    為了討回銀行卡本金及損失等,張先生將富華大廈支行告到法院,要求對方兌付自己的存款本金3.1萬多元及利息,并賠償損失。庭審中,銀行方面答辯稱,張先生理財卡的款即使是被盜取,也不能證明支行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張先生在農業銀行、建設銀行取款時被盜取信息資料,應由取款行承擔責任。張先生在取款時沒有盡到注意義務,沒有將卡保管好,導致理財卡的資料被盜取。銀行對此不應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因侵犯張先生權利的主體系盜取錢款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已被緝拿歸案,張先生理應向犯罪分子進行追償。被告銀行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由于黃某等人已將贓款揮霍,張先生并未得到任何賠償,他為此向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

    張先生的上訴意見為,銀行不能將自己應負的責任轉嫁給犯罪分子,其對于自己發放的銀行卡不能識別真偽,對于一張偽造卡放款,說明中信銀行沒有采用安全有效的技術。犯罪分子在一天之內連取10次,每次都是2012元,銀行方面沒有對儲戶履行危險提示義務。

    市二中院經審理認為,商業銀行有條件、有機會、有能力,也有義務防范犯罪分子利用自助銀行和ATM機犯罪,確保儲戶的存款安全,維持儲戶的合法權益。張先生作為普通的借記卡持有人,對自助銀行的ATM機不具有專業知識。在張先生的借記卡和密碼未丟失,也未委托他人使用的情況下,張先生對借記卡信息和密碼被竊取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被告支行未能及時履行告知犯罪手段和保障交易場所安全的義務,是犯罪分子使用盜碼器得逞的主要原因,其應當承擔責任。被告支行負有保障交易場所安全、防范犯罪發生、向儲戶及時通知犯罪手段和保障存款人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的義務,被告支行未盡相關義務,導致張先生借記卡內的資金短少,應向張先生承擔賠償借記卡中短少的儲蓄本金及相應利息損失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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