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手術后出現感染,患者楊某將昌平中醫院告上法庭。昨天記者獲悉,市一中院認定醫院存在過錯,并判決其賠償楊某6萬余元。
楊某起訴稱,2007年3月29日,她因雙膝關節疼痛到北京市昌平區中醫醫院處住院,昌平中醫院為她進行檢查后建議進行右側全膝關節置換手術,并于2007年4月5日進行手術。4天后,楊某出院發現膝關節腫脹,復查時昌平中醫院認為是正常情況。
事過一年多后,楊某感覺疼痛難忍,因此她于2008年9月再次到昌平中醫院處進行檢查,確認為感染,須盡快取出關節假體。此后,楊某又分別在昌平中醫院和人民醫院進行了兩次手術。楊某認為,昌平中醫院的誤診、漏診給她的身心造成了極大的痛苦,因此起訴要求昌平中醫院賠償經濟損失23萬元。
昌平中醫院稱,醫院對楊某的診斷正確,治療處理適當,楊某出現手術并發癥時,醫院治療措施積極正確,有效控制了病情發展,因此醫院的醫療行為符合診療操作常規、規范和手術操作規程,不存在楊某所說的情況。
審理中,經法院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了鑒定,認定昌平中醫院在對楊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楊某右膝關節人工關節置換術后,遺留功能障礙程度構成八級傷殘。
法院認為,昌平中醫院在對楊某的診療過程中存在過失,使楊某出現術后感染,因此昌平中醫院應承擔責任,并判決醫院賠償楊某6萬余元。